1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一名七旬老妇杨某因认为自己的女儿和女婿莫名其妙地成为房屋共有权人不合理,于是将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发放的房产证。
杨某原是昆明市某厂的职工,居住在单位分的公房里并获得了公房使用证。2004年国家政策规定租房者可以购买这套房改房,当时是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后改名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表国家出售该房。由于年纪大、行动不便,杨某就把买房的1万多元、身份证、公房使用证等都交给二女儿,让她办理所有手续,此后办下来的房产证也由二女儿保管。杨某的儿媳则说,2009年7月杨某二女儿去世后,女婿赵某忽然以共有人的身份要求分房产。直到此时,杨某才知道当年女儿、女婿帮她办产权证时,瞒着她把两人列为共有人。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杨某将昆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给女儿、女婿颁发的房屋共有权证。开庭前,法庭将其女婿等列为第三人。
住建局代理人称,“我们的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拿到产权证已有5年多之久,现在才突然提出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杨某女婿赵某则表示,老太太对他们是共有人是明知的,还一起到房产处办理手续、领取房产证,买房的钱也是自己出的。
杨某的代理人则说,办理产权证的申请书是伪造的,售房协议书上杨某的签名系伪造已有司法鉴定证明;购房发票上只有杨某一人的名字,证明买房的钱是她出的;法律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诉讼,诉讼时效是20年,所以本案没过诉讼时效。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