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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未得到公司允许,遂起诉到法院。东莞中院审理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知情权,其中的查阅权应为可无条件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条件地查阅会计账簿,但是无权查阅会计凭证。
麦某和何某是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但不参与公司经营。2008年2月底,麦某和何某向公司提交报告,要求查阅财务账册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查账。其理由是公司未按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财务主管及财务人员擅自改变公司资金用途,公司开支未经二人签字确认等。该公司对此未作答复。麦某和何某遂于4月2日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将财务账本提供给其查阅和审计。诉讼期间,某公司同意二人到公司财务部查阅公司账册资料。在查阅时,某公司只同意查阅总账和分账,而麦某和何某则要求进一步查阅会计凭证,双方无法协商。
另查明,该公司2006年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权利,其中有“股东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该公司从2006年以来均有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送各股东。此外,该公司2008年以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亏损2000多万元。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麦某与何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可查阅公司的财务账本等资料,公司对其查阅请求应该积极配合,对账本登载的内容存有重大疑问时,应出示相关的会计凭证等资料供核对。遂判决被告安排麦某、何某查阅公司的财务账本资料。
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中院二审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是并未规定可以查阅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内的会计凭证,原审的判决理由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包括会计凭证,突破了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显属不当。遂依法改判,限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安排麦某、何某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