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韩露食品有限公司诉芜湖市金泽钢构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5日,杭州韩露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芜湖市金泽钢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钢构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金泽钢构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杭州韩露食品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位于明光市工业园区的生产车间及仓库,工期为120天;每逾期一天,应按该项工程的预算造价由金泽钢构公司偿付甲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金泽钢构公司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由甲方付给金泽钢构公司万分之五的奖励。2008年3月1O日,安徽恋尚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恋尚你食品公司)与金泽钢构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为使恋尚你食品公司能尽快投产,恋尚你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将约60%的工程款全部交给施工方,施工方必须按约定的工期完工,验收合格后将余款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如推迟工期,按每天总工程款10%罚款。2008年8月2日,恋尚你食品公司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对金泽钢构公司承建的厂房、仓库基础进行检测,8月8日该站检测完成并出具报告。2009年11月4日,恋尚你食品公司书面确认应付金泽钢构公司工程款94万元。但恋尚你食品公司认为金泽钢构公司迟延交付厂房构成违约,遂于2010年3月23日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金泽钢构公司支付恋尚你食品公司违约金15万元;驳回恋尚你食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恋尚你食品公司与金泽钢构公司均不服,分别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10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