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北京一中院开庭?xml:namespace>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
原告上海罗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对美国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维持了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罗恩网络信息公司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不清,存在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罗恩网络信息公司称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是一种名称为“移动式通信装置”的外观设计,从主视图观察,其整体轮廓为一个竖置的四角为圆弧过渡的长方形,沿其四边分别设有边框,边框内设有一个竖置的长方形,该长方形下方设有圆形按键;左视图和右视图均为则分别是竖置的上下两侧弧形过渡的长方形,靠近显示屏的一侧有一条边框线。主视图中,该装置具有显示区域和输入区域,且显示区域比输入区域大。罗恩网络信息公司于2008年11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于2009年8月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罗恩网络信息公司认为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与LG公司生产的一款DMB MP3播放器FM35、多普达818智能手机的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类似,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为是扩大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使其保护范围的界限不确定,必将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便携式移动设备而言,产品的正面属于这类产品在使用状态下一般消费者最关注的部位,一般消费者会更加关注该产品正面即主视图上设计的变化。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设计在主视图即正面的差别使二者存在明显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iphone手机外观设计外观专利与罗恩网络信息公司所提交的在先设计产品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美国苹果公司认为,iphone手机与罗恩网络信息公司所列举的在先设计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多处显著差别,这是一般消费者容易注意到的,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也具有显著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与罗恩网络信息公司所列举的在先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不相同且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应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一般消费者关注的是整体视觉效果,对精确比例数据的比较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