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大肖和小肖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驳回二原告要求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诉称,债权人老肖系大肖之夫、小肖之父。被告张某于2004年2月22日以祁东县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名义向老肖借现金16000元,约定年息为1‰。2005年8月17日老肖去世。2007年4月19日祁东县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经二原告多次催收,借款至今未还。二原告作为老肖的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与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连带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明,2002年2月,被告张某以个人名义向老肖借现金16000元,约定年息为 1‰。2004年2月22日被告张某以祁东县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名义将上述借款转据续借。2004年4月20日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张某。2005年8月17日老肖去世。2007年4月19日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大肖和小肖作为老肖的继承人继承了该债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将以个人名义的借款16000元,以祁东县建勋食品有限公司名义转据续借,且该笔借款系在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所借,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张某个人的债务,而不应认定为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祁东县久旺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祁东县建勋黄花食品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债务不承担偿还义务。张某对此应承担偿还义务。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