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文章正文
国防大学招生诈骗案辩护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www.bj148.net  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作为杜显成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仔细认真的查阅了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综合本案的现有证据,我们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京海检经诉字(2006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显成犯有诈骗罪,遗漏杜显成受害受骗的事实,杜显成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没有证据支持认定客观上杜显成符合诈骗罪的客观特征,律师认为杜显成有错,但没有构成诈骗罪,以下思考供法庭参考。

  • 关于本案的几个基本事实:

1、检察院认定杜显成诈骗罪的数额:(减去退给泽生的22万)后75万,检察院忽略了金瑞忠直接退给了邢天垠的15万元。道理很简明,这部分应当减少金瑞忠的涉案数量,也应当减除邓泽生的数量,同样也应当减少杜显成的涉案数量。案卷中有金瑞忠的供述、邓泽生的供述、邢天垠的证词可以证实。

2、杜显成在本次招生活动中没有得一分钱,相反卖掉了山东房子赔偿学生损失,赔了钱,控方证据表明,杜显成不但没有赚取钱相反是赔了17万元。(收了邓泽生73万元,收了何艳芳6万元,李学升18万元。其中交给金瑞忠92万元,直接退邓泽生5万元、17万元(李猛)。杜显成赔进去了17万元),不管怎么算,杜显成是赔了本。

3、杜显成在本案中的没有诈骗主观故意。2004年没有办成,自己赔了9万元承担了自己的责任。2005年,杜显成先后出钱为自己的外甥女军校委培生转正式生、为自己的女儿办理上学的事。在法庭调查中,金瑞忠两证实确实收过杜显成的钱为其外甥女李伟办理军校委培转正式生的事。第一次是律师问62万元组成的时候,说到是否有杜显成为自己外甥女办事交的4万元钱(2005年学生放署假时,也就是在办理军校招生之前),金瑞忠点头明确说“是”,肯定收到为杜显成的外甥女办事的钱。法官一定注意到了,(北京5台的录象中也一定有)第二次是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法官问金瑞忠此事,尽管杜显成前面揭了金瑞忠的行为,金瑞忠对此事并没有否认,证人也在外面准备质证

4、事情办不成后杜显成对待此事的态度。事发前积极用自己的钱赔偿,控制金瑞忠;从检察院移送起诉的主要证据材料共有两份杜显成的笔录看到,杜第一次接受询问即能全部交待的了整个事实经过、自己经手的全部款项金额。 在法庭上积极配合法庭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认自己有罪,有悔罪表现有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杜显成表示对自己的过错愿意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和刑事上责任。

  • 律师认为杜显成有错,但不能构成诈骗罪。

涉案人员的人行为造成了学生受骗上当的不良社会后果,每一个接触案件的人都心情沉重,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打击和扼制。这里有真正的诈骗犯,也有为了追求利益而加入的人,有的人被犯罪分子当作了利用的工具。真正的诈骗犯必须有一个被骗的对象,这样住他才能骗到钱财。如果他的下手受骗上当,那他的下手就不是诈骗犯,逻辑推理只能是如此。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故意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显然杜显成的主观上是希望把学生上学的事情办好,挣一些报酬,并不是直接骗取收取的钱财。如果杜显成知道是诈骗,他收的钱就不会交给金瑞忠,自己直接占有了。显然是受了金瑞忠的欺骗,相信了他能把学生上学的事办成的话,才把钱其交给金瑞典忠,杜显成和金瑞忠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杜显成客观上是传达了金瑞忠讲给他的话,传达受骗的信息不构成刑法上的“构事实”“隐瞒真象”;公诉方的案卷材料中显示杜显成在传达的过程中,并没有增加内容,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杜显成并没有另外去编故事骗人。也没有去伪造材料骗学生。事情办不成时,杜显成积极要求金瑞忠退款给受害者在金不能退的情况下,杜显成是从自己积蓄中拿出资金来赔钱。杜显成及其家属主动用自己的22万元资金(包括卖房款) 赔偿给受害者。已经达到了杜显成及其家庭能承受的极限。

杜显成是个生意人, 杜显成参与这次介绍学生上军校的活动,自己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骗局,自己也受了骗上了当, 自己也为女儿办外国语学院读书然后上政治部老班干部中心工作上当受骗交给了孟庆欣2万元。出资帮自己在怀柔装备指挥技术学院读书外甥女李伟办理委培学员转正式学员事项给了金瑞忠4万元,自己家属用自己的资金退给受害学生。这些证据显示杜显成是诈骗的对象,是直接的受害者。

本案中杜显成和其他涉案人员有极大的不同:1、杜显成如数转交学生的学费,没有截留、挥霍学生的学费的行为;2、杜发现情况不对,自己能尽最大的能力,自己掏腰包来弥补对受害者的损失,最大限度弥补自己的过错、弥补别人的过错,对社会承担责任,这是难为可贵的,这不是一个诈骗犯所能为。主观上是不符合一个诈骗犯非法获取财产的故意的特征。本涉案犯罪嫌疑人员中有谁能像杜显成这么样去做,杜显成的家属能继续积极尽心尽力赔偿,更显然是难能可贵,法律应当对此做出足够的考虑。如果要客观定罪,杜显成也决不是诈骗罪。

以上观点供法庭参考。

吴坤乾  邢江峰

北京鸿盛律师事务所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派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是那..
·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
·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
·人民银行规定关于验资不..
·吴坤乾
·[刑事侦查]揭露走私车“..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人民币..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