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北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词》的反驳意见
代理人对北京北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词顺序指出其中错误之处。
一、2006年4月20日的验收,工程材料的合格证、主材的检测报告、隐蔽的验收记录、验收申请表一并移交给甲方,朝阳区质量监督站三人及合同双方领导都到场,建设方蒲冬生是总监理工程师、设计方绍总工都是专业人员,经过了合格的验收。否则能够在验收时签字盖章么?被申请人空口否认事实倒是非常的轻松!
二、施工方已具备验收条件,详见代理意见。
三、 1、竣工验收表是建委统一的格式,也没有质量监督部门签字栏,验收手续是齐备的。
2、验收表格是齐备的,是建委统一的表格。《表G.0.1.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核查记录》有“建筑与结构”、“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 核查是施工单位的自查,并不需要其他任何单位的签字或者盖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其他部分,建设单位已经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蒲东生签字。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都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能保证自己保管并提供的材料客观、真实。被申请人保管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被申请人负责。
四、既然被申请人知道工程档案预验收是建设方责任,那就请自己承担自己的责任,不要让别人来承担责任。详见代理意见(略)。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第三方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监督工程质量验收,参与了验收。详见代理意见
六、第六项是被申请人编造的谎言。
1、2007年6月28下午,被申请人打电话给朱樟荣,在农机局张玖贤请他办理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手续,让他在材料上签字。
2、档案预验收根本不需要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
3、办理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手续,说明工程确实经过合同双方验收过了。
七、质量合格文件申请人已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本工程涉及的建设方、设计方已经签字盖章!从施工许可证备案材料中看出建设方没有请监理单位,而是请监理公司的人直接代表建设方。详见代理意见。
八、被申请人的意思是申请人应当免费为被申请人造房。
九、施工方已具备验收条件,并提出竣工报告。代理意见同本代理意见三。
提醒仲裁委员会注意的问题。
(一)、工程资料在2006年4月19日已经移交。
1、为了4月20日的工程验收,2006年4月19日施工方将两大盒资料一次性全部移交,共30项资料料。工程资料卷内目录由建设方蒲东生帮忙编写,第一盒“德国大众维修车间”24项材料,甲方将自己拥有和整理的资料料(工程资料卷内目录01-04)也编入了第一盒该工程资料卷内目录中; 第二盒“德国大众维修车间(水电安装)”只有资料01-10。资料交建设方后施工方留下了该目录的复印件。
2、2006年9月11日交给建设方的是建设方应当自己办理的事务的材料。第二盒“德国大众维修车间(水电安装)”资料11-15是建设方自己办理的资料。其内容不是水电安装的内容,也不是施工方的义务范围的内容。建设方委托朱樟荣办理,朱于2006年9月11日交给建设方的。
3、第二盒“德国大众维修车间(水电安装)”资料11-15项工程资料题名由朱樟荣在施工方保留的工程资料卷内目录复印件上添加上去的,建设方2006年4月19日的工程资料原始卷内目录上没有朱樟荣添加的11-15的工程资料题名。
4、被申请人总是将工程资料藏起来,依法,只能推定申请人的陈述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
(二)、施工方已经自检核查;施工方明确提出 “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德国大众维修车间工程,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建设方也已经验收签字盖章。(见证据三)。
当事人达成的验收,被申请人代理人对此似乎不满意。
十、被申请人称“移交的工程资料与完整的竣工资料之间至少缺少以下重要内容”八项。
对照一下工程资料内卷目录,被申请人在信口开河。反正信口开河也不要交税!
十一、验收后施工方即交付了房屋,由建设方占有使用。详见代理意见(略)
十二、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屡次伪造、假冒签名、制造虚假的证据和验收文件”。没有依据。
1、承诺协议是假的,那么请建设方把建设方手中承诺协议拿出来,把两盒资料拿出来,对照一下贾忠明的签名,建设方还可以申请做鉴定!详见代理意见。
2、验收过程中,施工方只负责自己的签字,签完字后交给甲方蒲总监。施工方签字后还有建设方、设计方,不能排除建设方图省事自签、设计方委托人代签等情况。从证据的角度,被申请人称设计单位的签字系伪造没有证据支持。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签字系真实的!
申请人认为:由于该几份证据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其内容与申请人的有关验收检验的证据相一致,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应当进一步可以证明建设单位认可该工程验收合格。
提请仲裁委员会注意的问题:1、施工方只是执行建设方的部分方案,通过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施工方完成了合同义务,建设方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付款。
2、 “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建设部的规章中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区分得很清楚。司法解释用语: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显然是指的前者。法律规定前者体现的是施工方对建设方的合同义务,后者是建设方的负责完成,体现的是建设方接受国家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管理监督,对国家、对社会的义务,内容广泛。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此致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 代理人 吴坤乾
20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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