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
申请人针对2007年8月7日收到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书面质证意见:
1、关于被申请人9-15号证据:
申请人认为这组证据不是用于工程验收备案用的,申请人没有这几份证据,该证据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在该证据上,首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签字系真实的,被申请人称设计单位的签字系伪造没有证据支持。
申请人认为:由于该几份证据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其内容与申请人的有关验收检验的证据相一致,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应当进一步可以证明建设单位认可该工程验收合格。
2、关于被申请人16号证据:
首先这些照片取得时间不能被认定,其次要说明的是,本工程在通过三方验收一年内,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水、电、装修等问题,在工程保修期内予以维修。
3、关于被申请人提出17号证据:
申请人认为这几份证据不能真实客观反映目前的现实情况,事实上,申请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工程已经在使用,同时在被申请人的第16号证据的第1、2张照片以及第17号证据的第5张照片上也反映出该车间有各种汽车停放,能与申请人的照片证据内容证明相一致。
4、关于被申请人提出18号证据:
申请人认为无法证明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第七项目部的公章有无在工商部门备案,并不能证明该章系伪造,申请人承认该章的真实性,足以认可第七项目部的民事法律行为。
5、关于被申请人提出19号证据:
设计单位的《情况说明》无法证明其在2006年4月20日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上所盖的章的真实性,进一步该份情况说明无法证明其2006年4月20日的验收单的盖章无效。
至于其在情况说明上所称关于邵建鑫本人签字非邵建鑫本人行为更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该份证据能证明的是2006年4月20日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设计单位一栏的章是设计单位的公章,设计单位应当为此章在该记录表上的使用承担法律责任。
吴坤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