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重新鉴定
1、发包方申请鉴定,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之规定。2、工程已经验收、原鉴定合法有效、发包方已经使用。发包方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承包人不同意重新鉴定。此致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二局 代理人 吴坤乾200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