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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师]航班晚点诉国航达美乘客难获商机损失及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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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合同法律师  来源:www.bj148.net  阅读:

 

航班晚点诉国航达美乘客难获商机损失及精神赔偿

安先生购买国航和达美公司的联程机票,由于国航航班晚点引起连锁反应,安先生认为自己因此遭受了包括机票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等各项损失,故将国航和达美起诉至顺义法院进行索赔。1214日上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国航赔偿因航班延误给安先生造成的机票款损失2000余元,驳回了其商业机会损失、律师费等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安先生称:我通过携程网购买了国航公司和达美公司自北京中转美国纽约至劳德代尔堡的联程机票。原定于2009113日下午1330抵达纽约,但由于国航航班晚点一个半小时,没有赶上达美当天下午1550的航班去劳德代尔堡。不得已自己购买了另一家航空公司当天下午去劳德代尔堡的机票。

2009115日,我从劳德代尔返回纽约,到原定有联程机票的达美在机场柜台办理登机手续时,其工作人员告知我,由于我在113日没有乘坐该公司的航班到达劳德代尔故取消了我的航班座位。我不得不临时寻找其他航班,由于临时搭乘的航班较晚,我耽误了在纽约与客户的会谈,损失了与客户合作的机会。达美至今都没有退回我原来航班的机票款。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达美支付我机票款5000元人民币,国航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我损失(包括律师费及其它合理开支)1.2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我商业机会损失赔偿1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分别向我书面赔礼道歉并共同支付1万精神损失补偿金。

国航公司辩称:本案中,我公司航班因空中交通管制导致延误,而空中管制属于不可抗力,我公司不可能采取任何措施避免原告损失的发生;另外,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航班取消产生了任何实际损失,由此,我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购买联程机票,属于连续运输。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连续运输中的每一个承运人只在其监管履行的运输区段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订约一方。并且旅客或者任何行使其索赔权利的人,只能对履行该运输的承运人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主张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国际公约,应予以驳回。本案中,原告与我公司之间的争议系合同履行纠纷,双方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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