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钱先生问,赵某某因办厂购买原料资金不足,向钱某借款,2008年1月10日,赵某某向钱某出具了借条,载明:赵某某因办理包装厂资金不足,特向钱某某个人借款人民币69元,定于2008年6月底还40万元,年底还清。
2008年7月赵某某去世,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清上述借款。
2010年3月,钱某认为赵某某的妻子和女儿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潘某、赵某辩称,赵某某当时向原告借款,我们并不知情,赵某某没有任何遗产。
吴坤乾律师友情解答: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钱某向赵某某提供了借款,赵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钱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赵某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前去世,未能偿还上述借款,作为赵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其各自继承赵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赵某某的对外债务。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