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天津某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货物依据委托方的要求直接送达其指定的上海工厂组装。2003年签订的合同,对方欠我公司合同款一直没有给付,后来该公司已经下落不明,只能作呆账处理。
2006年我到北京处理商务,因为朋友的推荐,在北京安定门附近的酒店里和吴坤乾律师谈了该案件,决定并委托吴律师处理。
吴律师认同我的将管辖地点转移到上海要求,并要求我公司派一个法务人员协助。同时将被告公司的三个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在上海奉贤区提起诉讼.
在整理诉讼证据材料时,吴律师发现我方的送货单没有收货方签字。收货方又不配合,我方弥补不了。吴律师通过和法院以及被告方委托的组装公司沟通,在该公司的仓库中翻出了材料入库单,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法院判决股东在550万元的范围内对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来,被告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股东在1045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申诉到上海市高院,高院裁定驳回。
执行阶段,移送天津的法官执行,天津没有实质进展。
律师提议向法院提供差旅费,请求上海市法官直接到北京执行.我支持了律师的意见。我公司将账号告诉吴律师,法院直接将货款打到我公司的帐户上。
案件经过两审,最后跨省执行,前后一年半时间,公司的呆账变成了成为现金,挽回了公司损失。这是我公司做得顺心的案件。
上海安费诺永亿通讯电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顾总监
2008年10月5日
委托人感言
杭州飞凤部品有限公司黄总经理
上海安费诺永亿通讯电子公司
上海信邦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