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和天津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公司欠我方货款,多年未还,后公司失踪,后委托北京吴律师处理。
在诉讼中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没有财产,为了简化程序,于是追加被告的三个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股东分别是中央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或者地方财政支柱国营企业下设的公司,程序走得有些出乎意料,一审开庭公告两次、二审开庭公告两次,最后天津法院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我方赢得整个诉讼。
执行阶段天津法院执行不了,移送在北京法院执行,这个阶段俩个被告之间达成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为表现形式的调解协议、其内容直接否定判决书内容,避免有财产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被告以生效的调解书在朝阳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在北京二中院提起复议,又被驳回。
2009年2月,我公司在北京市朝阳法院顺利领回了货款和利息。
我协助吴律师到天津两次,到北京一次,我们凭着执着和正气走完了诉讼程序,
这是我感触最深的案件,也是我汇报次数最多,公司领导关注最多的案件,吴坤乾律师的敬业尽责在我头脑中形成了很深的印象。
上海信邦电子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易女士
2009年3月15日
委托人感言
杭州飞凤部品有限公司黄总经理
上海安费诺永亿通讯电子公司
上海信邦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