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法专题培训计划
前言:培训方法的思考:掌握知识需要外延和内涵同时具备、理性知识和感性知识同时具备。让受训人员能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要这样规定。鉴于法律是个很专业的知识领域,企业需要在短时间内培养具有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并能掌握基本而实用的法律操作技能。最好的方法就是以现行法律为线索,适当补充需要掌握的法律基本理论、结合身边发生的具体案件来讲解,必要的知识点加以补充。
培训内容:合同法基本知识,签订、履行合同的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培训基本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文一册。 可选资料补充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培训的阶段安排:律师讲解、律师主持的学员分析讨论案例;最后做一小时的合同法测试 ,督促学习检验效果。
培训侧重点:结合本行业的业务特点、客户特点以及公司在运用中已经发生的纠纷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预测,加强有针对性培训。
吴坤乾律师
田春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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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纲要:
导言:合同法专题培训的重要性
本次培训准备和大家共同交流的话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日常中经常容易出错、混淆,同时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术语;二是对于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方面的实务操作和操作中的风险防范。这中间我会结合法律实务中订立的合同存在的问题和一些现实案例来讲解。
现今法律正日益逐步完善,企业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也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企业一步步发展,做大做强之后,交易的增多,和日益复杂的交易环境,又特别是在我国诚信体制还不健全的环境下,合同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企业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合同,不管是内部还是外部,不管是买进还是卖出,都离不开订立合同。既然合同对于企业如此重要,那么订立好、履行好、管理好合同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这样讲,合同的工作做好了,企业的纠纷就少了,企业的运行就顺畅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会提高,企业的发展也就能实现了。
一 第一部分,关于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背景 :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接触的案例,很多就是因为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对合同认真审查 ,遗漏了一些内容,或者表述不明确,而且有些还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比如合同主体虚无 、付款时间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无合同签订时间、无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方未盖章、未约定管辖机构或管辖地、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有歧义等等。这些合同在履行中很容易出现问题争议,有的甚至涉嫌合同诈骗 ,一旦诉讼,对公司就很不利。如何签订规范的、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合同,如何防范合同订立和履行当中的风险,下面结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律师实践中碰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说明。
(一)合同订立阶段的操作和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方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清楚合同相对方是独立的法人还是分支机构还是公司的一个部门,不能与没有授权的部门签订合同。还有就是审查经办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从实际案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后,要求其提供并保留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建筑施工合同,就需要建筑单位有相应资质。没有
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那么合同就可能无效,可能会给我方带来损失。
(4)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重大合同订立时必须对对方进行调查,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其登记档案,是否年检,进行第一项和第四项的工作。
2、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各主要条款要完备,清晰明确除即时清洁的交易,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第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我要特别说一下的是,进出口公司可能经常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交易,这就特别需要注意保存好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最好不要用业务员自己的电子邮箱发送资料,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证据流失。最好统一用公司的邮箱。对电子邮件等要及时清理,对重要的可能要进行诉讼的材料,要进行证据保全,请公证处作证据保全的公证,是最好的办法。同时还要注意收集进出口的相关单据、交接货的依据等。当然,对于这种交易,最有效的防范是尽量先款后货或控制货款数量金额等。当然这是合同履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在这里顺便提出来。
回到我们谈的合同条款的订立,一定要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我在审查公司的合同时,发现很多都存在语句不通,表达有歧义等情况。同样,这一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出的任何书面的东西也要做到。使用法律术语,使用准确的概念完整的句子表达是避免合同条文理解歧义的基本方法。
合同内容要注意通俗易懂,要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看得懂,看得明白。为什么这样说,合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在发生争议时还关系到法官,律师等第三方,争议双方必然是对合同约定有各自的理解,特别是在是否违约方面,往往是你说我违约,我说你违约,要法官如何来判断,还得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内容第三方看不明白,那如何来判定。
2、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注意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说的具体些说(以买卖合同):
案 (1)规格数量条款: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及数量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差错。比如酒类买卖中,如果只约定购买“一千箱啤酒”,就有可能出现“一箱12支”或“一箱24支”这样两种相差巨大的结果。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交付时间和方式(送货还是自提)要明确,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受款人[收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履行不合约定案例—约定给公司帐,但是到了个人帐户]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注意合理利用定金、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明确具体数额或按合同价款的比例。不要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或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等于没约定。
(7)争议处理条款
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例: 曲彰科技案]
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法院管辖?这里提一些具体的情况供你选择,仲裁一裁终决,节省时间,受理费高,100万元以上的的案件是个仲裁庭采用普通程序,收取仲裁费3万多元,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北京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质量高。和法院聚集人群相比,没有看到有人在仲裁委鸣冤的。
(8) 生效条款
合同可附生效条件,比如,乙方交纳保证金后生效,或满足什么条件生效。如果生效条件不具备,合同只是成立了,未生效。但通常的约定是“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注意“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
(9) 落款
应有名称、(代理人、经办人等)、开户行、帐号等
3、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
(1)对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注意: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合同有几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
(5)减少留白
4、签订合同以后(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2)原件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5、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担保条款或单独签订担保合同
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操作和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因此需要我们在履行过程中除了自身做到按约履行外,还应当在合同履行时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资料
1、在履行合同时最好有比较完整的书面往来文件,而且都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的确认。如:供货方在送货时,应注意送货单让对方货仓人员签收并加盖公司收货章,如果没有加盖收货章,则每月应进行结算,并让对方公司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否则,一旦因对方赖帐起诉到法院,由于只有送货单,对方又否认送货单上的收货人是其公司员工,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会败诉。
(上海安费诺电子有限公司案例)。所以在履约过程中要尽量完善手续,保留好相关的书面材料,最重要的是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据材料
(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案例---工程不合格,是否验收),才能把握主动。
2、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经常是在供货后先开出发票给对方公司,让对方做好帐后再去收款。但在把发票交付给对方公司时,往往没有注明该发票的货款实际还没收到。这种情形下,如果对方公司钻法律空子以收到的发票作为已付货款的凭证,在供货方举不出相反证据证明对方公司还没支付货款时,就可能会输掉官司。
案例:1[年先生案件]2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年12月31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3、风险防范手段及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3)寻求司法救济时应注意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合同权益,就会丧失胜诉权,致使原本合法的权益受损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时效:一年。
三、关于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知识。
1、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履行这点大家没有异议。合同没有约定的是否要履行呢,我们讨论一下合同的附属义务。[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
附随义务的概念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是针对合同主给付义务而言的,它是合同主给付义务的扩张,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给付义务的从属义务。 合同法相关条文解释如下。
订立时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
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例如银行在与客户或潜在客户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必须保证其营业场所的安全,而且要实事求是地提供合同磋商所必须的信息资料,并对客户的商业秘密尽到合理的保密义务。否则,因银行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客户造成损害,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后文将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介绍)。再如:非专利技术合作、转让合同,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履行时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60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了三种附随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在实际应用当中,附随义务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此。有学者将其范围扩充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等。比如:宾馆对入住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出卖人对产品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医院不得随意泄露病人个人资料的保密义务、公司员工不得泄露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配合合同履行的协助义务等等。
[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北京公司租赁河北泊头公司手脚架 ,某夜,河北方依照合同约定委托装运公司将两车手脚架运送到北京公司工地,当天晚上遇盗窃。河北公司的说已经履行合同约定,北京公司经理并不认可,理由是对方没有得到通知,无法安排工人管理;工地有几家公司在工地施工,他没有收到货,丢失与其无关。
尊重交易习惯,交易习惯在一定条件下自动进入合同条款。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履行后的义务。《合同法》第92条就是对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直接规定的义务,而是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的某种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其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善后事务。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完全履行责任。例如雇佣合同关系消灭以后,受雇人应保守其所知悉的原雇佣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若给原单位造成损害,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的主要法律文件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有428个条款,分则中对15个有名合同作了规定。在合同法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了两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还有专门针对某类案件的司法解释:比如商品房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07-23】 等等。
3、无效合同。合同有效无效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履行,履行后能否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还关系到我们的行为是否违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我想特别说明的是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这是合同无效的最普遍的形式。合同法实际是放宽了对合同无效的限定,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各部委规章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也就是说,合同内容违反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有很多时候别人咨询我签订合同的问题的时候,很多都问到,我签的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要成个无效合同就麻烦了。这样的意识还是很好的,我们确实应该尽量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如果是因为违
反了合同法52条前4款的情况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那确实麻烦了,相关财产会被收归国有或返还。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要区别对待了,有可能对你没有影响,但却会产生一些潜在的风险,有可能你就会承担很大的赔偿责任。
案例:[律师经办人案例: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局案件]
这样的一个合同,虽然做了有效认定,但处理的时候近似于无效合同。实际双方都是受伤的,如果发包方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有效的合同,他也就不会有这些损失了。
[李玉兰案件] 无效合同 70%赔偿。
提出无效合同的话题,是希望大家在订立合同中,要谨慎,擦亮眼睛,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不要签订了无效合同还是我方的过错,因此承担大的法律责任。
4、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现实生活中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例比比皆是,只是因为事先约定不明,到履行过程中双方为了减少风险,谁也不愿先履行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约定明确。
5、表见代理。
[银行业务员帐外揽储案例] 有理由相信他是公司行为,代表你公司签订的该合同。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后法院认定属于表见代理,支持了某报的主张。某手机公司承担了责任后,起诉该经办人承担擅自签订合同的责任,最后该经办人承担了相应责任。提出表见代理是需要我们的公司和经办人员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司在授权方面,要有具体的授权范围和期限;二是经办人员在履行职务或处理授权事务的过程中千万要注意不要被对方随意利用了你的表见代理权,否则不但公司要承担责任,你自己也会最终承担责任。
6、几个概念和名词的法律含义与区别
(1)订金和定金的含义、区别
要进行某种交易,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签订什么“意向协议”、什么“预购合同”交点订金,或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是常有的事。比如我们打算购买商品房,看房满意后,售楼小姐往往会让你交点定金,说将房子给你留到。这就是通常的情况。但两个定金却又很大的学问。订金,是预付款性质,合同签订后可直接冲抵货款,合同不能签订时退回。
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五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就是这个。它才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在实际运用中要注意分情况使用。在主要需要约束对方的合同或意向性协议中,最好就使用定金,可以约束对方,对方不履行将不退回定金。如果主要约束的是我方,那么就最好使用订金,我方如果要改变主意,就返还订金就行,而不会双倍返还。
(2)罚款、罚金、违约金的法律含义和区分
日常合同中大量可见约定什么罚款,罚金,不知道他们的具体法律含义,乱用罚款 不是一个合同法用语,而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只有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才可行使行政处罚权,如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队作出的罚款处罚。
罚金 是刑事处罚方式,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经常用,比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等情况。
违约金 才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实际中应很好的运用,约定明确的违约金。合同法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没有具体标准,现在只有商品房买卖中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不高于损失的30%。其他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案例:[宝德强按理:本金133万,违约利息133万]
注意: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7、合同法的理论知识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讲授提纲]。
民事法律行为繁多,有共性,也有个性,法律不可能具体规定到没一件事,或者说,一个合同纠纷发生了,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事先加以规定,这就需要运用抽象的法律理论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解决问题,所以对这部分内容必需理解,对这部分内容,我们结合案例将具体,让大家容易理解掌握。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立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指引功能、预测功能、评价功能。
合同的特点:相对性。
合同约束力和法律约束力的区别 (国家对合同条款有条件强制干预调整),列举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的原则
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实体法平等是程序法上的权利平等的基础。
[案例]--国家主体、政府主体采购机电产品合同纠纷,无钱付款。
权利义务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申请变更的合同
[案例]--商品珍珠天然皮、合成皮价格
自愿原则---胁迫导致无效[案例] 1、洪水中救人,以支付巨额财产为抢救的前提条件,求生人被迫答应,承诺的效力?。2、某地板厂董事长的欠条和承诺。 附加知识点: 胁迫的举证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欺诈导致无效) 、履行合同、解释合同、[案例]珍珠案
公序良俗原则---内容。
掌握法律基本原则的意义重要性: 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没有体现,但是其内容贯穿于法律始终。
[案例]北京仲裁委员会对中国水利工程局 、北苑丰田汽车销售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消防设施的处理 。
公司安排培训,希望各位将对合同知识的了解、理解后运用到日常工作中,为公司在今后的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方面带来成效,为公司经营发展服好务,希望各位结合合同法仔细了解,以便工作中具体应用。相信大家通过这次培训讨论活动,已经拓宽了法律视野,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再次走上了上一个新的台阶。
培训律师资料:
吴坤乾 二级检察官 高级律师,1999年从事专业律师工作,君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证券委员会副主任。教育背景: 武汉大学法法学本科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专业资格: 检察官资格 律师资格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证券投行资格
2003年作为资深律师,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任中国法庭法律策划,负责典型新型案例部分的选定、指导编导工作。
担任多家公司法律法律顾问 ,协助执行董事商务活动。例如:负责华泰汽车集团总部和三个汽车生产厂、销售公司、租赁公司、维修公司等9个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同时全面处理合同规范、培训事务, 2004年受华泰汽车法律顾问董事长委托规范山东荣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售后服务合同、价格合同整套合同体系。 负责过此轮变速箱和哈尔滨工学院技术开发项目法律服务、现代特拉卡GPS 定位系统合作开发服务、 德林伯格大巴外壳开发设计法律服务 、 汽车涂装车间的建造项目法律服务,受董事长委托进行尽职调查。
田春丽律师
一九九〇年黑龙江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一九九四年考取律师资格证书,同年注册为专职律师,一九九九年被聘请到北京顾问单位工作,现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交通肇事、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行政诉讼等类案件,曾成功做过刑事案件无罪辩护,并被聘为多家公司和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