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指南
--吴坤乾律师编辑
法律具有预防功能、治疗功能、战略功能,用好法律能够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尤其是我国加入 WTO 后,我们的企业对法律应当有新的认识,用法律为企业开路,用法律为企业护航,用法律为企业化解风险,创造最佳效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 规范经营,避免陷阱
(一)合同陷阱。
据中国司法部门统计,法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常见的方式有:
1 、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主要是利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等与他人签订合同,或盗用、伪造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
2 、恶意磋商,伪造签约。有些不法商家为了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与对手恶意磋商,伪造签约,使对方丧失商机。
3 、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如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找同谋签订合同,以便转移财产。
4 、签订 " 钓鱼合同 " ,引对方上钩。就是与对方签订合同,让对方偿到甜头,再签订更大的合同引对方上钩,以骗取更多的钱财。
5 、在格式合同中订立不平等条款,使对方自觉或不自觉落入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五花八门,在此不能一一列举。我们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学习《合同法》,提高识别合同真假的能力,同时把好合同三关:第一关是审查关,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作为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良好资信。第二关是签约关,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行事,务必使合同内容无懈可击。考试大。第三关是监督关,合同签订后要加强监督,看对方是否真实、全面履行合同,一旦对方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措施,如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立即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或提供担保,以避免损失扩大。
(二)联营陷阱
联营是企业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获取利润的一种方式。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人们急于发财的心理,借用联营的名义骗取钱财。例如无锡市新兴公司以合作经营医疗器械为名,与他方签订联营合作协议,另一方不用参与经营,到期按出资额稳拿 5% 至 9% 的月息分红。这是一个极具诱惑性的经营协议,从协议上看,不管企业盈利还是亏本,投资者每月都有丰厚的月息,一点风险都没有。中国先后有 368 家企业和 31 名个人与新兴公司签约,新兴公司非法集资 32 亿元,投资者把资金投进去后,才发现这是一个陷阱,案发后造成各方损失达 12 亿元。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联营一方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可见,新兴公司的联营是违法的,新兴公司利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不熟,把 368 家企业拉进了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防范联营陷阱,必须熟悉法律,知道什么样的联营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联营是非法的,从而趋利避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考试大!
(三)挂靠陷阱
挂靠是目前不少企业采取的一种经营方式。有些企业为贪图挂靠费、管理费,往往掉入陷阱。比如一家知名旅游公司下属的一家挂靠单位,以旅游总公司名义收取旅客五十万元费用后,负责人携款潜逃。结果旅游公司被旅客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其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我建议企业不要轻易与他人签订挂靠合同。如果要签订挂靠合同,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把关,完善合同,加强管理。
二、 保护知识产权
企业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企业的一切知识产权都及时取得国内外的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而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武器是法律,我国有《商标法》、《专利法》等现成的法律可运用。
企业要用好《商标法》,按照商标注册在先原则,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和在先权,一旦发现侵权现象就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如果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企业可以用法律手段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斗争,以维护合法的商标权利。考试大s对于驰名商标,中国新的《商标法》、 WTO 《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采取特殊保护,企业应当运用这些法律武器来保护驰名商标的专有权。
企业还要用好专利法,维护专利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之一。(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法律顾问]
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按照服务对象区分,可分为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按照服务期限区分,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均充分认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聘请大量的企业法律顾问为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大到公司发展战略制定、经营和管理决策,小到公司文挡管理,都要需要法律顾问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律师和会计师成为公司的左肩右膀。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有企业法律顾问(属公司员工)800多人、总部保持80-100人,埃克森-莫比尔公司有法律顾问700余人、总部17人,德国西门子公司在全球有法律顾问400余人,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在全球有500余名法律顾问,波音公司的法律顾问232人、占波音公司高管人员的46%.这些大公司的法律顾问的职责就是为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帮助预防、控制和避免公司的法律风险,并帮助公司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这可能是这些大公司得以快速、持久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此相反的是,因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慢,法律顾问的作用也未被得到充分的认识。很多人认为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的,出了法律纠纷才会想到律师,基于此认识,很多公司企业没有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他们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都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而且往往都是依靠公司老板事必躬亲进行处理。在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务时,也往往因为太爱面子、撕不下脸面,先君子后小人,从而埋下法律风险,进而最终导致法律纠纷的出现。
其实,法律纠纷的处理与治病同理,同样经历事前隐患、事中发展和事后处理的过程,如法律风险存在同病因潜伏,争议出现同病症显现,解决法律纠纷同治病。
关于预防、控制和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可以从我国著名医生扁鹊如下言论得到启发。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回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这里要说的是,其实对于律师来讲,律师应当像扁鹊的长兄,帮助客户把脉法律事务,提供决策参考法律意见,进而预防、控制和避免法律风险。诉讼同治病一样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在诉讼中没有赢者,诉讼双方两败俱伤。这也可能就是发达国家为什么如此重视法律顾问的重要原因。
(来源:江西企业法律顾问网)
[中央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据新华社电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周渝波近日在国企金融法律风险管理论坛上表示,明年,所有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周渝波介绍说,目前,在126户中央企业中已有9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央企业的1200户重要子企业中,已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556户,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进一步得到落实。
2008年5月,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要求到2011年年中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企业法制工作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中的保障促进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企业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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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相应的法制建设也日臻完善,随便翻开报纸或打开电视都能看到“法”、“诉讼”、“合同”的概念。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很多人还将法律理解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忽视了法律的预防功能。其实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法律的预防功能是最重要的。诉讼中其实是很少有真正的赢家的,如果一家企业在经营中不重视法律,最后很可能惹来一身的麻烦,如果不诉讼很多权利就无从维护,如果去诉讼可能由于当初防范不足,导致权利无法维护,就算得到维护,毕竟也要经历一个过程,一个企业的主要精力毕竟还应该是在经营方面,过多的杂事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而现实中很多企业正是在遇到法律纠纷后才考虑到对律师服务的需求,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损失,但在人力和物力上的浪费已然形成,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法律的预防功能就主要体现为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所从事的工作。
《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角度来看,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及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健全。
一个企业要合理的运作,正常地发展,就要有一系列的健全的运营机制,企业的管理者可能是经营方面的专家,所以对于奖励机制等很在行,但对于内部的风险防范可能就不那么在行了。
比如有的企业公章和合同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很多人都有机会动用,员工签订合同的内容也没有监控,最终当员工调动或与公司有矛盾时,一旦对于此前的工作交接不认真,合同履行就会出现问题,甚至出现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联合第三方损害公司利益的事,这样的案例已经不在少数,在现行的法律机制下,很多企业都吃了亏。
二、在日常经营中参与谈判,审理合同,提示风险。
公司要生存发展就要不断的同外界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交易,这些交易都是通过谈判协商、签订合同来确定的。而这个过程就是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你消我长的过程,在这些权利义务中既存在的发展的利益,有时也有这样那样的陷井和危机。随着法制的发展,对于合同日签订,法律界人士越来越认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有时即使有些不公平,法官也不会去纠正,因为是“你自己签订的合同”“你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应该了足够的认识”。所以,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对合同法律方面的把关和审查就越来越重要。
在现实中常有企业来咨询,自己的道理讲了一大堆,都是对方如何不对,等你让他把合同拿出来,逐条审视,再指着其中的一条或几条问他时,他才愤愤地说“签合同时大家关系很好,根本没仔细看”,可白纸黑字,明白时已晚了。也有对权利重视的,前几天一家公司拿一份供销合同来,一个外地企业欠货款,已约定了在北京仲裁。等律师一看合同,用的还是10年前的版本,也确实是约定了在京仲裁,可是约定的是由“朝阳区工商局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从95年起原属于工商局的仲裁机构就已撤销,现在北京市的这类仲裁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这样这个仲裁条款就无效了。而提起诉讼的话,合同履行地又在外地,只能到外地起诉,无论是人力、物力都要浪费许多。最大的遗憾是本来有法律意识,却由于法律知识的更新不及时导致权利不能得到最好的维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规章、司法解释越来越多,法律方面的重任,不是一个非专业人士所能担负得起的。
三、公司联营、兼并、分立或投资中分析法律风险、合法操作。
一个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总要通过公司形式等的变化来达到一个新的发展层次,可能的形式包括联营、兼并、分立或投资,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不同于一单交易,涉及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方向,也可能动用公司大量资金。由于缺乏风险意识有时公司的利益会受到重大的损害,甚至因此一蹶不振。
有的公司通过他人介绍收购其它公司股份,未对该公司的现行资产进行专业评估,只听介绍人口说,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后才发现公司的实际资产没有那么多,或者虽然进行了一定的评估和考察,但是收购的公司是因一种业务而生存的,而重要客户却掌握在某个人手中,这个人一旦把客户转移,公司也就失去了发展的机会,甚至无法生存。
四、担任企业的代理人,参与合同纠纷等法律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一个企业要想完全避免卷入诉讼中,简直如同要不食人间烟火一样是不可能的。而且最好的法律顾问也不能确保企业不出现诉讼,只能说如果平时企业和律师配合得当,可以尽量从法律上为公司谋取最大限度的法律利益。
诉讼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业务,不但要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更多的是对诉讼经验的运用。从现在诉讼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在民事经济诉讼中法官越来越倾向于由当事人自己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尽量不进行干涉。在诉讼尤其是质证中,有时候多说一句话或少说一句话也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那么诉讼参加人对机会的把握能力就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诉讼经验。
所谓的诉讼经验,既包括对诉讼知识的运用,也包括要掌握诉讼程序中对证据的掌握和质证,也包括对不同地区诉讼习惯的了解,从诉讼经验的角度讲,专业律师是代理诉讼的最恰当的人选,如果说法律顾问的预防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企业自己专门非律师法律顾问来完成的话,那么诉讼业务尤其是有一定难度的诉讼业务最好还是由专业律师来完成。
综上所述,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必须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很多规模较大的公司,会成立专门的法律部,而且还将法律顾问列入企业的决策层。当然,对很多中小企业而言,专门的法律部门暂时还不需要,但是对于法律顾问服务的这个内容仍然是要重视的。
[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的服务内容]
协助委托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委托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委托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委托方要求,就委托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委托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服务范围不包括委托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服务范围不包括委托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委托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 法律顾问律师的义务]
1、 律师作为委托方常年法律顾问,委托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更换律师担任委托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委托方认可;
2、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方利益;
4、律师应当在取得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委托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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