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
离婚房产有争议,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法官巧妙运用竞拍方式成功解决一起离婚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纠纷。房屋最终以价高者得之,双方对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
2008年12月5日,郝先生与朱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同时判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各占50%份额,贷款双方按所占比例偿还。
后郝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其所有,已偿还的房贷款、供暖费和物业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一审诉讼期间,经郝先生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进行估价,结论为房屋现值8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郝先生所有,郝先生支付朱女士29万余元房屋折价款,朱女士给付郝先生房屋贷款、供暖费、物业费9000余元。朱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为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详细了解双方的情况以确定房屋归谁所有合适。今年5月19日下午,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均提出自己在北京目前没有住房,尤其是朱女士提出自己带小孩,如果维持一审结果,自己无家可归。为保障房屋分割的公正性,承办法官决定采取“拍卖”的方式,由双方竞价取得该房屋。
郝先生一方首先提出“要房子,给对方45万。”经过数轮竞价,最终朱女士一方出价“60万,一年之内支付”,郝先生一方不再叫价。
调解工作从下午1点30直到4点半多,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朱女士对法官表示非常感激,称赞法官的这一巧妙做法保护了妇女儿童权益。郝先生也对法官的工作精神表示感谢,表示该方法非常公正。
吴坤乾律师友情提示:1本案处理能够达到圆满,是因为男女双方内心的预定利益达到了平衡. 2\夫妻财产分割不能等同于其他民事领域的财产分割,牵涉到夫妻关系解除后的补偿救济,孩子的抚养等内容,法官应当夫妻竞拍应当在一定的条件的进行,从实体上能保护儿童权益,并通过庭审作出调查和评估.3.采用夫妻竞争价格取得财产的方式,还要考虑到未取得房产又没有能够取得现时的货币补偿的另一方风险.作为律师,当事人应当有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