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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女溺水身亡 父母状告引水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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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清惠    发布时间: 2010-07-20 08:57:36 
     中国法院网讯   南南(8岁)在京密引水渠玩耍时溺水身亡,悲痛的父母遂将引水管理处告上法庭。近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引水管理处已尽到应尽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自愿给付南南父母2万元。
    南南和娜娜(13岁)一起去京密引水渠捞鱼,被他人制止后两人又到引水渠南岸玩耍,后娜娜先行回家。晚上南南的父母发现南南没有回家,街坊邻居帮助寻找未果。次日10时,南南的尸体在引水渠被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南南系溺水死亡。

    南南父母称引水渠旁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平时缺少巡视检查。引水渠堤旁树丛带多处有缺口,形成人行自然通道,可以直接通向引水渠,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长期以来没有对缺口补种树苗进行堵塞,又没有采取任何拒行措施和设立禁行标志。南南父母认为死者在引水渠旁玩耍、捞东西、死亡及至尸体在水面上漂浮长达近20个小时,其下属管理所的人员竟无人知晓。足以看出,被告引水管理处对引水渠管理松懈,安全防范和监督措施不力,对南南死亡有过错,应负一定责任。

    京密引水管理处辩称,我单位及其下属六处管理所,每年都向社会散发大量宣传文件,特别是每年都向水渠两侧的学校发放致中、小学生的一封信,据我方了解,水渠两侧学校家长都签订安全协议书,并进行教育。1995年11月实施就两库一渠保护条例,水渠两侧所种柏树是为了绿化、美化及水土保持,不是为了防止行人进入,京密引水管理处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另查,在事故地段一千米范围内,京密引水管理处共设有七处警示标语,诸如“禁止在引渠内钓鱼、捕鱼、毒鱼和炸鱼”、“爱护引渠水质,保障生命健康”等。京密引水管理处每年向引水渠两侧学校发放《致中小学师生员工的一封信》,提示中小学生远离水体,一方面保护水源,另一方面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京密引水管理处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语,并进行了必要的宣传教育,尽到了宣传、告知及警示职责,故京密引水管理处对南南的溺水死亡不承担责任。考虑到南南父母所遭受的精神打击和生活困难,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和解,京密引水管理处自愿给付南南父母生活补助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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