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由共同危险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25000元。
2009年10月20日晚上9点钟,女学生张某放晚自习回家路过某宿舍楼时,因刮大风、被刮落的窗玻璃砸伤头部,脸部被划出一道近十公分的口子,虽经治疗,却留下永久疤痕。事后,因当时有多家的窗玻璃脱落,无法确认是那家的窗玻璃砸伤的,张某遂于2010年5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当时被刮落窗玻璃、可能砸伤张某的李某、赵某、钟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3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李某、赵某、钟某三家的窗玻璃都被风刮落,都可能砸伤张某,但无法确认是哪一家的窗玻璃砸伤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