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0日,任先生家中卫生间下水道突然涌出污水粪便,足有一、二十厘米深,屋内地板、家具均被泡。后查知原来是楼下的业主将下水道堵住了。因与楼下业主及物业公司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任先生将楼下邻居高先生及小区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任先生诉称, 2009年5月30日上午10点,我的卫生间下水道溢出污水粪便,室内达到10——20厘米深,屋内地板、家具均遭浸泡。经查原来是居住在一楼的高先生因为管道漏水私自将其卫生间管道堵住了,且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物业管理公司不作为,疏于管理,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对其管理的物业设施,没有勤以检查﹑维护,给我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高先生及物业公司赔偿我财产损害赔偿共计1.4万元。
“我只要求法院确认高先生对此事负有责任,但我们楼上楼下住着,就不要求他进行经济赔偿了”,庭审时,原告任先生明确了他的诉求。
高先生辩称,其房屋受损与我无关,我仅是将我房屋封闭,并不影响杨先生的生活。
物业公司辩称,任先生的损失我们并不知情,我们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现任先生的房屋因排水管道堵塞而被污水浸泡受损,该排水管道属该小区公共部位,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违反对该管道的管理、维修和维护义务,应当承担对任先生财产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而高先生作为楼下业主,因其将房屋卫生间内下水道口自行封闭,其应告知楼上业主任先生使任先生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发生或减少财产损失,但因高先生未履行该告知义务,对任先生房屋内财产受损亦存有过错。故物业公司与高先生应当依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任先生在本案中并不要求高先生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本院对高先生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予处理。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任先生各项损失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