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未主张权利,便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虽然有理也无法胜诉。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发生斗殴致身体损害,一年半以后,原告才提起诉讼。因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1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被驳回诉讼请求。
2008年6月20日早,因相邻排水问题,原告与被告妻子发生斗殴。被告黄某怕妻子受伤,并在自家的屋顶上用砖头砸向邻居的原告刘某,造成刘某身体多处被砸伤。
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依照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原告请求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发生纠纷后,刘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原告刘某向本院起诉赔偿的期间已经超过1年,且原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