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侵权赔偿 >> 文章正文
法院驳回一起超出时效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作者: 肖力文 周贵武    发布时间: 2010-07-20 10:46:18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未主张权利,便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虽然有理也无法胜诉。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发生斗殴致身体损害,一年半以后,原告才提起诉讼。因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1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被驳回诉讼请求。  

   2008年6月20日早,因相邻排水问题,原告与被告妻子发生斗殴。被告黄某怕妻子受伤,并在自家的屋顶上用砖头砸向邻居的原告刘某,造成刘某身体多处被砸伤。  

    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依照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原告请求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发生纠纷后,刘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原告刘某向本院起诉赔偿的期间已经超过1年,且原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派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是那..
·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
·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
·人民银行规定关于验资不..
·吴坤乾
·[刑事侦查]揭露走私车“..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人民币..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