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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入浴“死” 家属获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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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辰    发布时间: 2010-07-21 09:05:34
 
    屈先生入住宾馆洗澡时,因缺氧死于浴室,屈先生的妻儿认为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宾馆诉至法院,索赔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3万余元。宾馆辩称其有合法的营业资格,浴室规格符合国家规定,不同意承担责任。20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屈先生的妻儿起诉称,屈先生因工作原因,于2009年4月26日入住位于丰台区太平桥的一家宾馆,次日晚10时,他在房间洗澡时,因卫生间内没有自然通风设备,唯一的排气设施排气扇也无法有效排气,再加之卫生间面积小于旅馆建筑行业标准,导致卫生间水气排通不畅,最终致使他因氧气稀薄,缺氧倒地死亡。原告认为,宾馆疏于管理,造成住宿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导致屈先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其起诉要求宾馆赔偿丧葬费22347.5元、死亡赔偿金395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死者近亲属参与处理本案支付合理费用18861元,共计53万余元。

    庭审中,宾馆方面辩称,屈先生所住房间的卫生间排风扇设备安全合格,其死亡结果经公安部门鉴定系猝死。其同住人员告诉宾馆值班人员屈先生突发重病要打急救电话后,宾馆值班人员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宾馆方面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卫生间过于狭小,通风换气设备不完善,导致空气流通不畅,据此认定宾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后洗澡而未能及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本身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宾馆赔偿屈先生的妻儿5万元,同时驳回了她们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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