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应聘于某私立外语学校的老师张兰,为了谋得高薪,在没有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跳槽至别的学校。该校遂将其告上法庭。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张兰向学校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008年8月25日,25岁的张兰与许昌某私立外语学校签订《聘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无固定底薪,课时费11元/小时;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5日”。合约签订后,校方按合同聘用张兰为该学校少儿教师。2009年3月,张兰不辞而别,跳槽到别的学校教课。2009年6月,张兰原任职学校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超过60日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随后,学校将张兰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张兰支付违约金30000元。张兰则辩称,她离职的原因是学校不按劳动法给予相应的法律保障待遇造成的,是学校违约在先,学校也没有为她办理社会保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25签订的聘任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受聘原告学校教课的过程中,在未经原告同意,既不向原告递交书面辞职报告或请假条,也不申请与原告解除或变更所签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原告学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被告之行为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鉴于原被告2008年8月25日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已期满,再让被告继续任教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且无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