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院受理了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哈尔滨三棵针日用化工学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及其下属子公司早在1999年即在41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清嘴”文字商标。“清嘴”含片产品长期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获得多项荣誉。而“想知道亲嘴的味道吗?”的广告语已经成为我国广告宣传领域最经典的市场宣传广告语之一。“清嘴”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推广,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表征产品生产者和来源上已经具有很高显著性,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第三人申请注册的“清嘴QING ZUI”商标,其文字表现形式几乎与原告“清嘴”完全一致,明显属于“搭便车”的恶意注册,既有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发生混淆或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或误购。因此,因此第三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原告于2000年获得指定于第3类“香皂、洗涤剂、去污剂、鞋油、砂纸、香、宠物香波”商品上的第1425211号“清嘴”注册商标,第三人商标与原告商标的商品类别同属清洁用居家日化用品,二者具有相同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和类似的功效,明显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第三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
法院已将应诉手续发至各当事人,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