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门县一农民何小林投资购置了采砂设备,并在国土部门的许可下实施了采砂行为。但后来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国土局、水利局和当地镇政府对其实施了联合拆除行为,导致设备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小林把国土局、水利局和镇政府告上了法庭。7月13日,浙江天台法院支持了该农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三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何小林在诉状中称,2007年8月份他与三门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合同期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同年11月底,该局向原告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何小林投入了342万余元购置采(制)砂设备并实施了采砂行为。去年10月23日,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横渡镇人民政府向何小林作出《告知书》,内称:原告取得的采矿权已到期,即日起应停止开采和加工,并于去年11月底前自行拆除、清理完场地内采(制)砂石料设备,逾期则予以强制拆除和清理。去年12月15日,何小林的采(制)砂设备被国土、水利、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损失近100万元。
因此,何小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何小林认为,三被告用暴力手段强行毁坏原告合法拥有的财物,既无正当合法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也未履行任何合法程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