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鸿光 发布时间: 2009-08-10 10:47:42
中国法院网讯 上海申欧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申欧汽车公司)原股东并兼任公司监事的苏先生,以该公司未履行债权转让协议,未将允诺的23.6万余元债权无偿转让给自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3.6290万元。近日,该诉请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支持。
30多岁的苏先生,原系申欧汽车公司股东,在2001年8月至2009年3月任该公司业务主管。2009年2月25日,苏先生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苏先生将16.67%的股权转让给季某,转让价为20万元。季某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同日,双方还另签订了协议,约定公司将23.6万余元债权及该债权产生的利息无偿转让给苏先生,以此对他在工作期间贡献的经济奖励。公司在签署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证明上述债权的凭证交付苏先生,并分别向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出具债权让与通知书,告知有关债权让与事宜,协助苏先生实现债权。事后,公司未按约定移交债权凭证、通知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经苏先生催讨公司仍未履行该义务,将债权转让凭证所涉及的金额,支付给苏先生。2009年4月29日,苏先生发函催告公司履行义务未果。同年6月上旬,苏先生起诉到法院主张赔偿损失23.6万元。
法庭上,申欧汽车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赠与合同,随时可以撤销。认为苏先生不存在经济损失,公司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季某在协议中约定受让苏先生股权,同时对苏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贡献的经济奖励,自愿将23.6万余元债权无偿转让给苏先生,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公司在苏先生催讨后,仍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按约定赔偿苏先生的经济损失,遂判决苏先生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