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猝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败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近日,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被判赔付10万元。
2008年8月23日,田某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受益人为贷款银行和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008年10月23日清晨,田某被发现倒在厨房地上,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死亡证明上显示为“猝死”。2009年3月19日,保险公司认为该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作出了拒赔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死亡原因。信用社作为贷款银行,田某作为借款人,投保该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田某自身出现意外事故致使残疾或是死亡,还贷能力严重下降时,仍然能保证收回贷款。田某在保险期间内意外死亡,不属于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且系意外的、突然的、非本意的死亡,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吴坤乾律师友情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增加保险业绩,近年来保险公司的设立了新的保险类别,可以预测,各种保险种类会逐年增多,这是一个大的发展趋势.
保险公司内部业务部门分开,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的工作重心是发展客户,让客户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客户关系的维护,并不负责保险事故的处理,作出的承诺或者虚假的陈述客户千万不要当真.
保险事故出来后,处理问题的时候是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负责出面处理,理赔员的工作中心就是为保险公司减少赔偿,从这一工作目标出发,理赔员尽可能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在这一目标指导下,自然站在客户的对立面去考虑问题,解决问题,限制收益人的权利,扩大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田某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本案件争议的双方在"人身意外伤害"条款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将"人身意外伤害"解释为当事人身外的第三方对保险对象的损害. 保险受益人认为"人身意外伤害"指非保险人自己故意伤害自己以外的一切伤害.法院则从保险合同的目的出发,认定投保该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田某自身出现意外事故致使残疾或是死亡,还贷能力严重下降时,仍然能保证收回贷款。田某在保险期间内意外死亡,不属于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且系意外的、突然的、非本意的死亡,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法院这一解释和法律的运用是合理合法的,代表着正义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