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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职责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印发我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职责的通知》【法组(2009)97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职责如下:
一、立案一庭主要职责
受理并依法审查处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
依法审理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依法处理管辖争议案件;
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
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对最高人民法院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
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直属一队执行公务;
对下级法院有关案件立案、受理与管辖、民事审前准备、立案调解和案件流程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参与制定有关司法解释。
二、立案二庭主要职责
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再审的,提审后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对下级法院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参与制定有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职责权限】
1、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3、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
6、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最高法院新设民事审判第四庭专管海事海商和涉外、港澳台商事纠纷审判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日前在该院机构改革发布会上说,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后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审判庭设置进行重大改革,新设立民事审判第四庭,专管海事海商审判和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纠纷审判。
祝铭山说,由于中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海事海商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大量增加,这次改革将原来交通审判庭审理的涉及铁路运输的各种合同纠纷案件,交由有关民事审判庭审理,新设立独立的民事审判第四庭,专管海事海商审判和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的审判。
他介绍说,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改革,对应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三大法律体系,在审判庭的设置上进行改革。原来设立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交通庭,在审理案件时都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都是民事审判。因此,这次机构改革将经济(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纳入民事审判的大类,设立四个民事审判庭,即专门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和房产合同纠纷的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各类合同及侵权纠纷的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民事审判第四庭。
祝铭山说,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改革将知识产权审判分立出来,单独成立民事三庭,其意义在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刑事审判,设两个刑事审判庭,分管经济犯罪和其它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他说,通过改革,将使最高人民法院的编制结构比例更加趋于合理,使审判人员在全院总编制上的比例由原来的百分之五十九增加到百分之七十二。从促进使审判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祝铭山称,上述改革不是一般名称的改变,而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调整,是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对中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