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法律法规?xml:namespace>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25.43元2010-0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0-04-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0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04-30
山东高院积极传达贯彻落实部分高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2010-04-20
四川高院采取八项措施传达贯彻部分高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2010-04-20
福建高院关于学习贯彻江必新副院长在部分高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情况的报告2010-04-20
北京法院启动司法拘留措施大检查工作2010-03-0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10-02-24
(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10-02-24
( 2009年6月10日,(2009)行他字第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9月7日,(2007)行他字第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10-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0-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2010-02-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10-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10-02-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2010-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010-02-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2010-02-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2010-02-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10-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10-02-23
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申诉须知2010-02-23
一、哪些申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1、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驳回申诉通知的申诉;
2、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作出的裁定、复议决定、驳回申诉通知的申诉。
二、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书;
2、申诉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支持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及材料清单。
三、申诉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2、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或被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
3、具体的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名称(国家赔偿案件应写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写为:最高人民法院);
5、申诉人应在申诉书上签名或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特别告知事项
1、申诉人提交申诉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打印、复印,一式两份;
2、申诉人应提交原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或者原确认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及申诉书的电子文本;
3、申诉人应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简介2010-02-23
2010年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要点20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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