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下白水村4组在土地被征收后,竟然以已出嫁为由,将三名外嫁女排除分配名额之外。2010年9月15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白鹿洞法庭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从村组帐户上扣划了251310元,发还给三名外嫁女,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朱诗苗、朱诗微、朱又珍系苏仙区白鹿洞镇下白水村4组的村民。2009年9月28日因所在村组土地被征收,按人口每人应分得土地补偿款8万元,但组上在进行土地补偿款分配时将其三人均排除在外。三人多次找组上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权益。苏仙区法院白鹿洞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三原告系外嫁女为由,不给三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做法,违反国家法律,侵害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三原告在被告组上承包过耕地并履行义务,且户口也均落在被告组上,系被告的村民,应享受村民待遇,依法判决组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名外嫁女每人土地补偿款8万元。
判决生效后,白鹿洞镇下白水村4组仍未履行义务,三人向苏仙区法院申请执行。苏仙区法院为维护三名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于2010年9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1310元,并在2010年9月15日把此款发放给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