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收受财物平分 村委会主任书记双双获刑
北京市延庆县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和村党支部书记杨某,在拆迁过程中收受耿某(另案处理)的财物予以平分。近日,被告人王某和杨某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耿某在2009年7月份得知延庆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要对延庆县某村路段两侧进行拆迁的消息后,即以自己所开的某公司副经理王某的名义,以40万元的价格承租了位于拆迁路段的一家饭店。原承租人在1998年从延庆某村承租该饭馆时曾在合同中规定,承租期限为三十年,待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在该处场地内所建房屋无偿归该村所有。后在该饭馆拆迁时,时任该村村主任的王某、党支部书记杨某,以原合同尚未期满,且在该场地内还有属于该村集体所有的房屋为由,拒绝拆除。在王某与耿某交涉的过程中,王某、杨某共同收受耿某28万元现金予以平分,并由耿某赔偿该村10万元后,王某、杨某同意拆除,后耿某获得了延庆镇政府发放的拆迁补偿款300万元左右。后被告人王某、杨某被查获。赃款28万元,二被告人已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利用担任村干部管理农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万元,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予以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将犯罪所得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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