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坤乾北京房地产案例研究
姨母遗赠是否生效,外甥诉丈夫腾房
原告张某是遗赠人胡大娘的外甥,遗赠人胡大娘和被告李大爷婚后没有子女,原告张某一直照顾姨妈遗赠人胡大娘,遗赠人胡大娘临终前将自己的遗产以遗嘱的形式遗赠给他,遗赠人胡大娘去世后,因被告李大爷不同意财产分配,原告张某遂将今年已经84岁的姨父被告李大爷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某起诉称,遗赠人胡大娘与被告李大爷于1950年结婚,膝下无子女,1985年以后,遗赠人胡大娘与被告李大爷年老体弱、疾病缠身,因遗赠人胡大娘是自己的亲姨妈,自己主动承担起照顾两位老人的重任。
遗赠人胡大娘临终前为感激原告张某的照顾,将自己的遗产以自书遗嘱的形式遗赠给原告张某。原告张某称遗赠财产中其他遗产存款、股票等已经移交完毕,但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房屋及遗赠人胡大娘的衣物、生活用品未移交。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并与被告李大爷分割海淀区房屋,要求被告李大爷支付由其保管的遗赠人胡大娘的衣物及生活用品。
被告李大爷是中国银行离休干部,由于年事已高,一直是中国银行老干部局的工作人员为其代理诉讼。被告李大爷称遗赠人胡大娘在其入院治疗期间,病情严重导致其意识不清,无法清晰表达真实意愿,也不便自行书写,且其从未向其表示过要将遗产赠于他人的意愿,认为遗赠人胡大娘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大爷认为遗赠人胡大娘的遗嘱中,虽有将其拥有的50%房产份额由原告张某继承的内容,但并未表示同意在我生存期间进行分割。被告李大爷称自己现在已80多岁,行动不便,仅有这一处居住地,故不同意分割房屋。
原告张某遂将今年已经84岁的姨父被告李大爷告上法庭,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吴坤乾律师说法:
公民有依法处理自己的遗产,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被告对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这涉及到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位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分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公民的行为不一定都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
本案中,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将成为本案的焦点,是法院判定遗嘱是否有效的事实依据。
为了避免相关问题发生,一部分当事人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的方式,由专业的第三方把关,固定相关证据,起到防范于未然,避免发生争议的作用。
张大爷“遗嘱人……并未表示同意在我生存期间进行分割”的答辩不构成法定的抗辩理由,法律规定,遗嘱人死亡时间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但是,被告李大爷称自己现在已80多岁,行动不便,仅有这一处居住地,法院判决时会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