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坤乾:用已故妻子工龄购房,所有权归属于生者
父亲去世,留下套房产,父亲留下遗嘱,该套房产属于他的部分留给三儿子。可父亲去世后,4个子女却将继母告上法院,要求将父亲去世遗留的一套房改房判归他们所有,原因是房子是拿已去世母亲和父亲的工龄购买的。7月20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房屋属再婚财产归继母所有,继母应补偿该房屋价值的50%给三儿子。
赵昀(化名)与妻子钱芬(化名)系南宁市某学校职工,1984年他们所在学校建设了一批住房,并将其中的一套房屋分配给赵昀夫妻居住。1989年,钱芬去世后,赵昀与后妻(化名)于同年再婚,并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屋。1993年,适逢国家住房改革,由于赵昀在填写购买该套房屋的申请表时,没有告知学校钱芬已经死亡的事实,因此学校以赵昀与钱芬的工龄合并计算得出该房出售价格。赵昀在交付房款后取得该房屋的半产权,该房屋于1999年转为全产权,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赵昀,未记载有共有人。
今年1月,赵昀去世,在去世前,他通过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该套房屋中属于他的份额全部交由三儿子个人继承(赵昀有子女4人,均与前妻所生)。赵昀去世后,4个子女却将继母后妻诉至法院,要求将争议房屋判归4人所有,其他份额由他们折价补偿给后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赵昀与后妻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获得产权,钱芬的工龄被计入房屋购买的价格当中,是由于赵昀隐瞒真实家庭信息以及单位未能核实而违规办理造成的,不能因此就认定钱芬对房屋享有共有权。也并不影响该房屋归属赵昀与后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且后妻与赵昀再婚后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故法院酌情将该房屋判归后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