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 继承 >> 文章正文
[房产继承律师]父亲用已故妻子工龄购房 子女联合将继母告上法庭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http://www.bj148.net  阅读:

吴坤乾:用已故妻子工龄购房,所有权归属于生者

   父亲去世,留下套房产,父亲留下遗嘱,该套房产属于他的部分留给三儿子。可父亲去世后,4个子女却将继母告上法院,要求将父亲去世遗留的一套房改房判归他们所有,原因是房子是拿已去世母亲和父亲的工龄购买的。7月20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房屋属再婚财产归继母所有,继母应补偿该房屋价值的50%给三儿子。

  赵昀(化名)与妻子钱芬(化名)系南宁市某学校职工,1984年他们所在学校建设了一批住房,并将其中的一套房屋分配给赵昀夫妻居住。1989年,钱芬去世后,赵昀与后妻(化名)于同年再婚,并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屋。1993年,适逢国家住房改革,由于赵昀在填写购买该套房屋的申请表时,没有告知学校钱芬已经死亡的事实,因此学校以赵昀与钱芬的工龄合并计算得出该房出售价格。赵昀在交付房款后取得该房屋的半产权,该房屋于1999年转为全产权,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赵昀,未记载有共有人。

  今年1月,赵昀去世,在去世前,他通过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该套房屋中属于他的份额全部交由三儿子个人继承(赵昀有子女4人,均与前妻所生)。赵昀去世后,4个子女却将继母后妻诉至法院,要求将争议房屋判归4人所有,其他份额由他们折价补偿给后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赵昀与后妻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获得产权,钱芬的工龄被计入房屋购买的价格当中,是由于赵昀隐瞒真实家庭信息以及单位未能核实而违规办理造成的,不能因此就认定钱芬对房屋享有共有权。也并不影响该房屋归属赵昀与后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且后妻与赵昀再婚后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故法院酌情将该房屋判归后妻所有。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派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是那..
·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
·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
·人民银行规定关于验资不..
·吴坤乾
·[刑事侦查]揭露走私车“..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人民币..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