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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买断工龄款,安置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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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http://www.bj148.net  阅读:

吴坤乾律师转:

安置款,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结婚5载,款属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的分割方法【裁判要点】
  夫妻离婚,妻称1年前丈夫单位所发8万元买断工龄.本案没有规定情况下的处理?2.买断工龄款具体.买断工龄款可参照对其他相关费用规定处理。买断工龄款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故可参照相关费用规定处理。
  .妻子可依规定获得买断工龄款中的相应份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买断工龄款的处理,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该年平均值为发放到丈夫名下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该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说来,即70岁减去丈夫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20岁,得50,以之除买断工龄款总额8万元,得1600元/年,再乘以婚姻存续年限5年,所得8000元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依据或参考】
  .相关依据或参考。《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13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人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年2月17日  [2000]法民字第4号),“……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河南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年11月)第59条:“……基于一方的人格或身份而获得的财产,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人生活补偿金、复转军人安置费、医药补助费等,应当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后所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下岗补助金失业救济金等财产,应作为个人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是为了救济特定身份人的人身和人格利益所受损失而给予的赔偿,受害者获得赔偿后,扣除因受害者因先行治疗所用家庭共有财产后,剩余的费用为受害者的个人财产。”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一)》(2004年9月7日  沪高法民一号)第2条:“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那么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二分之一即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则10万元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4条:“……下岗补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这部分费用是专门用来安排下岗职工生活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质,如果将下岗补助金或者失业救济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会影响下岗职工一方的生活,因此,无论从下岗补助金的性质,还是从财产效能上看,都不宜将下岗补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
  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相类似案件的处理要点】
  买断工龄款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故可参照相关费用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权威司法机关的意见也是用了“可以参照”处理的措辞,所以,针对买断工龄款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案处理,仍留给各个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法无明文规定,司法解释无从涉及,权威司法意见亦是留有余地的情况下,对买断工龄款的实然判断远高于其归属的应然逻辑,一概地否认或一概地肯认买断工龄款的归属的理论,只应在个案中有生命力,而能够推而广之,将各种婚姻、劳动,法律、伦理因素考虑进去的做法,莫过于本案例前揭权威司法意见的处理。司法智慧,不外如此。
  【附注】
  参考观点:《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晓芳),载《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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