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申请书
受害人:彭XX,男,一九八一年三月生,河南省XX县练寺镇人。
赔偿义务人:天津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
1、侵害人身自由赔偿金35万元。2392天×2010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
2、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
3、家属配合司法机关交通住宿费用2206元。
4、在检察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刊登不小于5cm×10cm面积的赔礼道歉文字,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由:错误批准逮捕赔偿。
事实根据和理由:
受害人彭XX,男,一九八一年三月生,河南省扶沟县练寺镇人,2003年4月14日,受害人下班路过北辰区小淀村内通过,给了一个同乡小孩一块糖后回家。2003年4月19日,受害人彭占才被天津市XX区公安局作为绑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羁押。2003年5月18被依法逮捕。法院指定法律援助中心为受害人辩护,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受害人无罪,并颁发释放证明书,予以释放。累计被羁押2392天。其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为受害人彭XX辩护。开庭审理后,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准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
受害人彭XX被错误羁押2392天,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精神身心受到侵害,一个善良单纯乐观的青年出狱后身体神情不同于正常人,知识信息能力受到限制滞后,心理抑郁低沉,精神心理受到难以愈合的创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彭占才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北京经济案件律师】拆迁中收受财物平分 村委会主任书记双双获刑
下一篇:【北京经济案件律师】济南发生60亿元伪造存单案 齐鲁华夏等银行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