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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实施后 公证书只是普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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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http://www.bj148.net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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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坤乾:公证的证明效力
公证法实施后 公证书只是普通证据

在涉及的案件中 若不具法律效力直接由法官认定

  错误公证 今后可“自动撤销”

  法官称这不代表有过错的公证机构不能成为被告 当事人可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 向其索赔

 案例: 到外地出差两个月回来,付先生的房子被别人背着自己,以公证委托转卖的形式卖掉了。为此,付先生将北京市公证处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撤销公证。

  记者近日获悉,这起自公证法实施以来,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以北京市公证处为被告的案件,已被法院裁定驳回。

  司法人士告诉记者,公证法实施后,当事人不用再为撤销错误公证而单独打“告公证处”的官司,如果该案被终审维持,将具有“向群众作出善意提醒”的判例意义。

  新闻事件

  出差俩月回京

  房子莫名易主

  去年9月份的一天,付先生到外地出差两个月后回到北京。把行李箱撂在地上,付先生手里的钥匙却怎么也捅不开自家的门锁了。

  “正在我心里犯嘀咕的时候,门开了,房间里走出来两个我根本不认识的人。他们告诉我,房子已经被房主租给自己了,让我不要打扰。我当时就懵了——我才是这套房子的主人啊!”付先生回忆说。

  到房管所一问,付先生才知道,在自己出差期间,这套房产已经被办理过房产变更登记,产权人一栏现已成了别人。

  “这套位于朝阳区太阳宫地区的两居室有80多平方米,现价50多万元,是单位分给我的!”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子,付先生根据产权登记,将“房主”诉至法院。

  为夺回房产

  状告公证处

  案件审理过程中,“房主”向付先生出示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上写着,是我委托一个姓孙的人帮忙将该房产转卖的。公证书的落款处还写有所谓的我的签名。而实际上,这个签名是伪造的,我本人根本不知情!”付先生说。

  为此,付先生找到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书,但被拒绝。无奈又愤怒的付先生将北京市公证处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撤销公证。

  起诉被法院驳回

  当事人难以接受

  近日,记者联系到付先生询问案件进展。电话里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起诉被法院驳回了。对这一结果,付先生既感到难以理解,也感到难以接受。

  “公证书明明是错的,可法院却不肯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这里面肯定有问题,我不服!”付先生表示,已经提出上诉。

  案情分析

  驳回付先生的诉讼

  是因为其告错对象

  “法院是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采访中,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晓东首先向记者解释了“裁定”和“判决”的区别。

  “裁定是针对案件诉讼程序问题的,判决是针对案件诉讼实体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因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与公证书是否存在错误无关。”陈晓东法官说。

  陈法官告诉记者,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含义是指,如果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对方提起民事诉讼,而并非以公证处为被告提起诉讼。

  公证法出台前诉讼流程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证据中涉及一份公证书

  当事人认为这份公证是错误的

  必须先终止最初的民事诉讼,向公证处的上级单位司法局申请撤销公证

  如果司法局不肯撤销,当事人必须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司法局,要求其撤销决定

  绕完这一圈程序后,才能重新回到最初的民事诉讼中

  公证法实施后诉讼流程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证据中涉及一份公证书

  当事人认为这份公证是错误的

  涉案的公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直接由法官在本次诉讼中认定,民事诉讼正常进行

  

  公证法出台前

  打官司兜圈子

  在公证法出台前,公证书的证据证明力基本上都会被法院采信。因此,如果这份公证书对诉讼的结果有决定性意义,而当事人认为这份公证是错误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必须先终止这场诉讼,向公证处的上级单位司法局申请撤销公证。

  如果司法局决定不肯撤销,当事人必须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司法局要求其撤销决定。绕完这一大圈之后,再重新回到第一场诉讼当中。

  “而目前的现状是,公证的效力与公证的公信力不成正比,一些不合手续、适用法律错误的公证,使公证的公信力降低。”回忆起以往的情景,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的王刚律师颇为感慨。

  判例意义

  为撤销公证告公证处

  这种官司可不用再打

  据法院人士介绍,以往“公证处”没有诉讼主体地位,只能是司法局“代为受过”。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以后,群众才开始有了“告公证处”的可能。而付先生起诉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一案,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以“北京市公证处”为被告的民事案件。

  同时记者了解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在“本市第一案”之后,海淀、西城等多家法院也相继受理了以“公证处”为被告的案件。

  经过调查记者发现,这些案件的案由也无一例外地是要求法院判令撤销错误公证。

  “其实,公证法实施以后,这种为了撤销公证而告公证处的官司根本不用再打!”法官陈晓东告诉记者,从今年3月1日公证法开始实施后,公证书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证人证言、书证一样,只是一项普通的证据。

  陈晓东法官还说,在各种诉讼中,如果涉及公证书这份证据,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将直接由法官在这一诉讼过程中认定即可,根本用不着再单独打一场“告公证处”的官司。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说是一件可以大大提高诉讼效率的好事。

  法官提示

  错误公证造成损失

  当事人可提起索赔

  “这起告公证处的案子被裁定驳回,并不意味着公证处就不能告。”陈晓东法官告诉记者。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如果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财产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公证处,向其索赔经济损失。

  公证法内容链接

  同城不设两级公证

  据报道,目前我国有公证机构3146家,分别在司法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四个层级中设立。

  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同一城市中不再出现两个层级的公证处。此做法有利于克服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私出公证书可罚10万

  公证法在公证行为中引入责任追究制度,为公证行为设立“高压线”,以便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私自出具公证书最高罚10万元。

  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如果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将被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同时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错造成损失须赔偿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法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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