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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二手房买卖6000元买房,卖方违约,购房人获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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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www.bj148.net  阅读:

吴坤乾律师典型成功案例

二手房买卖,卖方收6000元,违约支付近百万.

卖方违约,在律师帮助下购房人获赔百万.

吴坤乾房产律师成功案例

案件历尽8年相关判决书和公证书数份: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04)通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5709号判决书)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Z-中院)做出(2004)二中民终字第1247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2477号判决书)

3(2006)Z-中民监字第1019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下简称10199号通知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依法撤销了1220号公证书及(2003)通证民字第1 145号受赠公证书(以下简称1145号公证书)

房屋管理部门亦撤销了X对诉争房屋的登记

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6667号民事判决

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 009)二中民终字第O335 6

2010.当事人(原告)委托吴坤乾律师接办本案,律师建议主张违约赔偿,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获得赔偿九十一万一千八百六十七元.

6北京市通州2010民初字第05982号民事判决

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1)二中民终字第02254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杨先生诉至原审法院称1987712日,我与X之母X签订北京市通州区西海子西街16号院(以下简称16号院)内北房西侧二间及南房一间的买卖合同,价款6000,X因不识字在卖方处加盖印鉴,李国A在卖方处签字认可。此后,我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并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扩建,将原有4029平方米的房屋扩建为53平方米。2003814日,X死亡,X持着X提供的公证号为(2001)通证字第1220号遗嘱公证书(以下简称1220号公证书)将诉争房产进行了过户登记,后又据此起诉我退还并腾退房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04)通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5709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Z-中院)做出(2004)二中民终字第1247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2477号判决书)(2006)Z-中民监字第1019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下简称10199号通知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做出(2008)高民监字第4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下简称460号通知书),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我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不懈努力下,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依法撤销了1220号公证书及(2003)通证民字第1 145号受赠公证书(以下简称1145号公证书),房屋管理部门亦撤销了X对诉争房屋的登记。我认为本案所涉遗嘱白始无效,本案诉争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X有义务承担卖房人的责任,X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利用无效的公证文件,骗得房管部门的过户登记,故XX均有义务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X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对我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并支付占用房屋的费用,X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要求:l、确认X所立的1220号公证书中的遗嘱无效。2、李国。成协助我办理16号院内北房西侧两间及南房一间的过户手续,X承担连带责任。3XX立即腾空16号院内北房西侧两间及南房一间,恢复房屋原状并交付给我;4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附件: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杨先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X,,汉族 住北京

被申请人:X X,,北京

申请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九十一万一千八百六十七元。

2、一审受理费被申请人X、刘淑珍向申请人共同负担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执行罚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1)二中民终字第02254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先生提起诉讼,北京市通州民初字第05982号民事判决:一解除杨先生X于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二日所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X、刘淑珍赔偿杨先生损失九十一万一千八百六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三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八百七十元,由杨先生负担二千九百五十一元(已交纳);由X、刘淑珍共同负担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零五百二十二元,由杨先生负担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二元;由X、刘淑珍负担一万五千八百七十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被申请人在诉讼标的地的院子整体都被拆迁得到补偿,但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查封账户划拨存款,或者查封拍卖X、刘淑珍的房屋,必要时采取拘留措施。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先生

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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