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问题解答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推动社会投资,扩大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北京市工商局出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3号)(以下简称《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允许债权作为一种新的非货币出资方式,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1.债权可以出资吗?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属于非货币财产的一种,可以评估和转让。因此,债权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条件。
为进一步探索拓宽出资形式,鼓励和推动社会投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下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提出在示范区“开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试点”。2010年,北京市工商局出台《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允许债权出资。
2.什么是债权转股权?
本《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投资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同时增加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3.哪些企业可以办理债权转股权?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适用债权转股权,包括内资和外资公司。
4. 允许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什么规定?
允许转为股权的债权仅限于公司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第三方债权、金融债权不适用。
5.第三方债权为何不能转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所称债权仅限于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考虑到如允许第三方债权作为出资,第三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其他不可知的因素会使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难以有效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难以切实保证。因此,《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暂不适用于第三方债权转股权。
6.金融债权为何不能用于债权转股权?
国家对金融债权转股权另有规定,金融债权不适用于《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
7.被投资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债权转股权有何限制?
当被投资公司为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时,必须由外方股东作为债权人,并以其对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来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8.债权转股权是否适用于公司设立?
《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中允许转为出资的债权仅限于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9.债权转股权出资有何限制性规定?
(1) 债权转股权出资属于非货币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2) 债权转股权时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
(3)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10.债权合同有何要求?
债权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产生。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为保证转为股权的债权具有真实性,避免因单务合同衍生的虚构债权、虚增注册资本的行为,用于转股的债权合同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以及劳动、劳务、保险等基于人身依附性合同。
11. 公司债权人同时也是公司债务人时,如何办理债权转股权?
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应以抵消债务后的“净债权”出资,以避免被投资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就同一财产标的反复形成多个债权债务关系,产生虚构债权或放大债权金额行为。
12.债权人可否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
不可以。公司债权转股权,应当由被投资公司即债务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13.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如何认定?
转为股权的债权必须经过法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履行相关的审计、评估和验资手续。评估的主要功能是反映用于出资的债权市场公允价值,特别是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专项审计是将债权的来源、形成依据、债权人(包括确定债权人身份及数量)、是否为扣除与被投资公司债务后的净债权、债权金额的帐面值等进行审计,并对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具体要求及程序请阅读《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第七、八条规定。
14.办理债权转股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被投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2)被投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最高权力机构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的确认文件;
(3)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提交该债权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文件,并且应当明确债权转股权后的股东以及在被投资公司所享有的出资额;
(4)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