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问题解答
2010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正式发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对企业参与中关村股权激励试点的条件、激励方式、股权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从国家层面支持中关村示范区的建设和改革。为配合北京市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北京市工商局出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4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1.股权激励有哪些方式?
股权激励有七种方式,即: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权和科技成果收益分成。
2.哪几种股权激励方式需要办理登记注册?
七种股权激励方式中有五种涉及工商登记,需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即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
3.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什么工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股权激励工作中主要履行确认激励对象股权的职责,即股权登记工作。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申请设立公司的应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因实施股权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设立、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及《一次性告知单》的有关内容提交文件、证件。
4.哪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登记适用本办法?
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施股权激励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5.非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如何办理登记注册?
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实施股权激励,适用原则是参照《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6.非公司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可否适用本办法?
非公司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同时实施股权激励的,适用《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也可参照《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执行。
7.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向哪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实施股权激励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具体请参阅《一次性告知单》中“登记管辖”的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股权激励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向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管辖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8.股权激励涉及国有资产的有何规定?
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
在具体的股权激励方式中,涉及到国有产权交易时,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入股登记要求一并提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要求一并提交具备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9.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如何办理?
实施股权激励,股权变化和股东变更有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投资人转为外商投资人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提交文件、证件请参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一次性告知单8号(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10.实施股权激励办理登记注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实施股权激励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提交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其他文件、证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现行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参阅相关《一次性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