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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领取承租人土地补偿费 法院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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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

北京房地产律师,土地征收补偿律师

哥哥领取承租人土地补偿费 法院认定为不当得利


广西宜州市某乡村民蒙德,将0.4亩水田交给弟弟蒙校代为耕作,后来该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费7545.6元,弟弟蒙校得钱后却收入自己囊中,振振有词而拒绝退出,为此,兄弟俩矛盾激化,打起官司。6月23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广西宜州市某乡的村民蒙德、蒙校系同母异父兄弟。2000年,蒙德全家到柳州打工,为了不让土地丢荒,他把承包的双力门(地名)0.4亩水田交给弟弟蒙校代耕作,未收取任何报酬。不想他好心给弟弟代耕,后来反而惹出了官司。

2003年,黔桂铁路南移,征用到蒙德承包的双力门(地名)0.4亩水田。2005年3月,乡国土所误认为被征用的0.4亩水田系蒙校承包,而将征地补偿费7545.6元支付给蒙校,蒙校没想到有此等好事,坦然接受。蒙德知道这件事后,要求蒙校退还征地补偿费7545.6元,但是遭到蒙校的拒绝,双方不欢而散。

2006年11月7日,蒙德、蒙校双方在乡人民政府、乡人大、乡国土所、村委等干部调解下,蒙校承认误领该笔款项,因当时无钱返还给蒙德,即给蒙德出具“欠条”一张,自愿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误领的7545.6元征地补偿费退还给蒙德。

一晃眼,已超过了2008年12月30日这个约定的时间,蒙校却没有将误领的7545.6元征地补偿费退还给蒙德的意思。无奈之下,蒙德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请蒙校退还征地补偿费7545.6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442元。

在法庭上,对于为何不把这笔征地补偿费退还,蒙校这样辩解:1、他与蒙德已经互换土地了,这笔征地补偿费应当归他所有;2、他所立“欠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应是无效的;3、蒙德毁坏他的财产,应给予赔偿。因此,应驳回蒙德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此次黔桂铁路南移征用到某乡大曹村塘冲屯土地所得的征地补偿费,其集体同意全部由各承包户受益。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蒙德、蒙校讼争的征地补偿费应归属某乡大曹村塘冲屯集体所有,但此次黔桂铁路南移征地补偿费某乡大曹村塘冲屯集体同意全部由各承包户受益,其决定是合法有效的。现蒙德、蒙校双方对黔桂铁路南移征用的0.4亩水田都主张有承包权,但从宜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给蒙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使用证书》上反映,这0.4亩水田是蒙德承包的,蒙校近几年来经营这0.4亩水田应属代耕作行为,其征地补偿费应属蒙德受益。对蒙校主张这0.4亩水田是用同田(地名)0.3亩互换所得,且已经营多年,其征地补偿费应属蒙校受益的理由,因蒙校无法提供互换变更土地登记的有效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蒙校出具给蒙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蒙德诉请蒙校退还征地补偿费7545.6元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蒙德诉请逾期利息1442元,因双方没有约定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判决:一、蒙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蒙德7545.6元;二、驳回蒙德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蒙校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蒙校领取了这0.4亩水田的征地补偿费,从双方举证可证实这0.4亩水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属蒙德,有蒙德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使用证书》证实。蒙校虽在该土地耕作,但其行为属于代耕,蒙校本身并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该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征地补偿费依法应归蒙德所有。蒙校将该款项占有该款项,没有合法的依据,且造成了蒙德的损失,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蒙校应将该款项退还给蒙德。

此外,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本案中,蒙校主张其应享有该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理由是其用土地与蒙德进行了互换。对该主张,蒙校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也没有取得土地的发包方的同意,更未进行备案,故法院不予采信。蒙校认为签字的“欠条”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事情发生,蒙校既没有申请撤销,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欠条是受胁迫所写,对蒙校的这一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至于蒙校主张蒙德毁坏其财产,应予赔偿一事,如有证据,可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蒙校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河池市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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