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诉讼 恰当请求, 促成行政不作为案件审判判决
现阶段,我国行政审判与其他诉讼相比相对滞后,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严重,而行政救济程序制度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救济就要建立一种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在相对人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随时给予全面而有力的保护,而对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最终体现在了法院判决上。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应根据原告的不同诉讼请求作出适当的判决:
1. 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它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其适用范围:(1)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违法,法院依法作出合法或违法的确认判决。(2)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违法,但履行该职责已不具有现实性、可能性或者实际意义时,或者履行义务的条件不成熟及原告不具备资格而无法履行时,法院应作出确认其行为违法的判决。(3)原告提出履行之诉,但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法院对此不适用维持判决,而只能采取确认判决宣告其合法。(4)对抽象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救济的案件,适用确认判决。总之,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虽然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但采取履行判决已经毫无实际意义,可以适用确认判决来宣告行政不作为违法,确定行政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日后行政相对人请求国家赔偿的依据。
2. 履行判决
在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多数当事人的诉求都是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履行判决常与不作为案件联系在一起,已经成为行政不作为案件中最主要的判决方式。在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积极履行职责的理由成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适用履行判决。履行判决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1)履行期限。不管有无法定期限,履行判决中的期限都应根据具体案情重新规定。首先,在履行判决做出之日起,原告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就已经拖延了很长时间,若再按照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法定期限,势必影响原告的权利实现,何况现在我国的行政审判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有些案件很可能还未等行政机关做出行为之前就已经失去了履行的意义。其次,对有法定期限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但因事件特殊如紧急事件,行政主体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行使的,法院在审查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时确认行政机关是否逾期,也应按合理期限为标准,而不依法定期限来确定。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履行判决中需要确定的履行期限,可根据案件的情况,由被告行政机关提出一个参考期限并说明理由,由人民法院凭借常理和经验,在既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能在最短期限内实现,又要保证行政机关有效行使的情况下,确定最终履行作为义务的期限。(2)履行判决具体是否应该判决行政行为的内容。在采取履行判决的方式时,存在着仅责令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一个程序性的行为,而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还是责令行政机关在实质内容上作出行政相对人要求的行政行为的问题。现在仍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原则判决说、具体判决说和情况判决说三种观点。这些争议的本质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做出履行判决的内容时,可依据以下几点要求:(1)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又举不出拒绝履行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且针对的是依申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2)对于申请许可,确认证明为内容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若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不出任何异议的,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做成行政义务的内容。(3)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事实不清、涉及第三人设定义务的,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不作为,法院则只能作出原则性判决。
3.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如果经审查原告申请并不合法,被告没有作为义务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适用范围是:(1)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对履行诉讼,不能实现履行义务的,法院在作出确认判决的同时,应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要求被告履行的诉讼请求。(3)对原告要求国家赔偿而行政机关不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部分的诉求应判决驳回。
4. 行政赔偿判决
“有权利就要有救济,有损害就要有赔偿”这一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不作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当然有权依据法律请求行政赔偿。但应注意,只有确实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具体损害的违法不作为行为行政机关负有赔偿责任,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不作为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原则上不予赔偿,但损害程度严重、影响重大的事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原告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未主动提出要求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赔偿判决。具体而言,赔偿判决适用以下两种情形:(1)适用履行判决的同时,适用赔偿判决。人民法院认定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违法且该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害,同时该行政行为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2)适用确认判决的同时,适用赔偿判决。人民法院认定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违法且该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害,但由于事过境迁,采用履行判决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已履行不能时,就可以同时适用确认判决和赔偿判决。
提出诉讼 恰当请求, 促成行政不作为案件审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