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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职务侵占罪最终按挪用资金罪底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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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吴坤乾律师成功案例

  

犯罪嫌疑人姜某自2007年1月至2012年4月实际从公司银行帐户划走资金90多万元到个帐户供个人使用。截止案发时,经过对账,最终认定划走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7万余元。姜某为了不让董事长发现,伪造过银行对账单,认为自己构成职务侵占,多次的讯问笔录中都有记载。就姜某的行为,公安机关以侵占罪立案,检察机关以侵占罪批捕,最后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侵占57万)向检察机关报送起诉意见书。

  律师工作成果展示:

  将侵占罪改为挪用资金罪。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待问题,就涉案数额、定性向检察机关提出提出定罪和量刑意见,认为以挪用资金罪起诉为宜。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挪用资金罪(46万)起诉。  

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审判阶段:辩护阶段就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这一焦点和控方展开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虽然被告人已经无力退还资金,案件还是由最初的侵占罪改为到按挪用资金罪量,并按照量刑底线判决量刑。

 律师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庭审程中,积极配合律师。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律师的辩护结果满意认可,认可一审判决,没有上诉。 

编者:侵占罪较挪用资金罪主管恶性大,侵占十万元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20万为数额巨大。

附:

1、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

2、检察机关起诉书

3、辩护词

4、判决书

本案相关法律: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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