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储户该自认倒霉,还是找银行赔偿?2013年6月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储户损失近6万元。
2013年2月5日22点33分至37分,正和朋友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的茶楼里喝茶的陈晓明,身上的手机“滴滴滴”响起了短信提示铃音,6条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被人分6次以转账、取款方式取走70000元。
陈晓明感到非常纳闷,急忙拿出身上的银行卡:“我的卡在身上,怎么会被人取走了呢?”朋友提醒可能被人盗取,他才恍然大悟,急忙打银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
2013年2月6日上午,陈晓明向安福县公安局报案。经过公安机关调查,陈晓明失窃的钱是在广东省电白县储蓄所的某ATM机上被人取走。公安机关立案后一直没有抓住犯罪嫌疑人,存款无法追回。多次协商未果,陈晓明将该银行诉至法院。
然而银行方面却称,在办卡时已经发给陈晓明相关办卡章程,明确约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同本人支取……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密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从这个约定看,银行没有任何责任。
对于银行方面的说法,陈晓明认为:对于视同本人支付的行为是有前提的,前提是要持有真卡,如果持有假的银行卡,就不能视为本人所为,而且银行卡密码的保密义务不能由原告单方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交易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陈晓明提供了其银行卡被他人支取存款的相关证据,银行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款已向原告支付。应当认定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义务。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违约责任,陈晓明对银行卡密码的泄密只是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应当承担次要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陈晓明被人盗取金额损失的85%即59500元。
吴律师温馨提示:预防银行卡被盗刷的有效措施
1、养成谨慎取款的习惯
柜员机取款时候,要养成预先观察银行柜员机的插卡处、出钞口以及柜员机顶部是否有可疑装置的习惯,如果发现可疑装置,应立即向银行工作人员或者保安、公安举报。另外,取款时间最好在白天,不宜在晚上银行下班后取款。
2、养成注意保护密码的习惯
在公共场所刷卡消费和输入密码时,用手或者遮挡物遮盖保护密码的习惯,避免旁人通过各种方式偷窥或者记忆密码。
3、养成把交易后各种金融单据妥善保管或者彻底销毁的习惯。
金融单据不能随意简单处置,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此类单据掌握用户的信息。
4、养成每隔一段时间修改密码的习惯。
尤其是在频繁刷卡的阶段,特别要注意进行卡密码的更新。一般说来,每隔3个月或半年左右更新一次密码比较合适。网上银行的密码应该不少于12位数字,最好采用数字和字母组合的方式。
5、养成不在聊天软件、手机短信中传递银行卡和密码的良好习惯。
因为电脑软件的漏洞和木马病毒,很容易盗取用户密码,如今,这一趋势已经蔓延到手机短信领域。
6、养成定制银行短信提醒业务的习惯。
借助短信提醒,用户能够在最短时间里发现卡内资金的异常变动,并及时通过银行客服电话减少损失。这样能随时掌握银行卡金额变动异常信息,减少损失进一步扩大。
7、养成不把所有现金集中在一张银行卡上的习惯
现金分散在多张银行卡,可避免出现被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的惨剧发生。
8、养成将个人和家庭信息证件及复印件妥善保管的习惯。
包括: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工作证、驾驶证、个人身份证、结婚证……不得轻易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