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起诉意见书
京公海诉字[2010]002459号
犯罪嫌疑人姜XX,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大专文化程度,现为北京XXXXX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2012年7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9月6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我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姜XX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被害人于2012年7月31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2012年7月31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姜XX于2011年月日被抓获,现本案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7年1月至2012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姜XX利用其担任北京XXXXX公司(住地为海淀区太平路40号院金玉写字楼113房间)会计的职务之便,通过现金支票支取后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手段侵占该公司工商银行账户内将公司银行账户中人民币57782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到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附:
1、本案卷宗三卷
2、犯罪嫌疑现在海淀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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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