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物流公司丢失货物,被判原价赔偿
北京合同律师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2011年9月,上海利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12件货物,宅急送公司接收并出具了快递单。根据快递单的记载,该批货物起运地为上海市,目的地为湖南省株洲市,收件人为株洲某公司,货物件数为12件。同时快递单上写明,请您仔细阅读运单契约,您在本工作单上签字或盖章,即表示您理解并同意运单快运条款及本单所记载的全部内容。但利昱贸易公司并没有签字。宅急送公司后另外填写了快递单。2011年9月15日,货物到达宅急送湖南营业所,其中一件流量计丢失。10月16日,收件人收到11件货物。利昱贸易公司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上海利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证明流量计单价为97000元,要求宅急送公司按原价赔偿。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宅急送公司赔偿利昱贸易公司97000元。
宅急送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宅急送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规操作情形,既未在收取货物时充分提示利昱公司在“理解并同意运单快运条款及本单所记载的全部内容”一栏进行签字确认,此后又在未取得利昱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填写另一份快递单进行实际使用。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一直处于宅急送公司控制下,根据宅急送公司提供的关于货物在库房被盗的视频内容,可以证明宅急送公司并非因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灭失,而是因其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的发生。因此,宅急送公司不得援引快递运单背面对责任限制的约定进行赔偿。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合同法律师 吴坤乾律师说法:
1、托运人未经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充分提示的情况下在附有免责条款的运单上签字,随后,由于物流公司的重大过失将货物丢失的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存在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列免责条款无效。
2、物流公司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丢失客户的物品,应当全额赔偿托运人的损失,不能按照运单上提示的在货物没有报价的情况下按照物流费用的双倍价格赔偿托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吴律师温馨提示:
物流快递业务为网购提供了强大的后台支持,对于广大淘友来说更是一个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务。然而我国在物流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也不严格,行业规范严重缺失,导各种质量参差不齐的物流服务公司充斥市场。很多物流公司利用自己在运单上所附的不合理“免责条款”级丢失货物最高赔偿限额是运费的两倍等规定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规避责任。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就会引发纠纷难以追偿。
1、尽量使用规模大,信誉好的大物流公司托运货物。
2、在网站上的购买货物并托运的情况下,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发票,如果将来有纠纷可以作为证明自己损失的证据。
3、在填写运单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运单上的内容,清递运委托单的背面合同约定,发现快递公司单方拟订限制性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尽量不要委托这些公司托运,避免自己的财物遭受损失后追尝困难.
4、在填送货单时要用力填写。,寄运货物种类,数量,名称,价钱特别是发货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收货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一定要填清。这是将来发生纠纷时到法院立案的重要证据。其次贵重物品与其他物品尽量作到分开递寄,单独填单;在快递比较贵重的物品时,一定要选择保价
5、一定要妥善保管托运单据,以便于届时可以有据可查。
6、在发现货物丢失时一定要第一时间与快递公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