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进行并购业务的尽职调查:
无论何种形式的并购交易,目的都在于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利润。很多企业在并购后并没有增加利润甚至下滑。许多不成功的并购是由于并购者在尽职调查上偷工减料或者没有进行尽职调查。披露并购风险在知识经济时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重要。对于交易过程而言,尽职调查是一张安全网。它可以减轻交易最终损失股东利益的风险。公司并购尽职调查主要是法律实践而非法学理论的产物。从世界范围看,尽职调查已成为公司并购的通常流程之一。
通常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券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等,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等等。一般来讲,专业机构所做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下面以律师为例,考察一下,律师是如何进行并购尽职调查。
一、信息的收集
信息的收集是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师是发现和防范风险的专业人士,律师的职责就是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实际操作经验来查实、分析和评价目标公司有关涉及法律问题的信息。律师尽职调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目标公司的资质和本次并购批准或授权的审查;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的审查;目标公司章程的审查;目标公司各项财产权利的审查;目标公司合同、债权债务文件的审查;目标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目标公司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一般来说,律师事务与委托人所签订“非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之后即根据委托的业务性质和目的着手专业研究,与委托方共同进一步明晰和调整尽职调查的对象和范围。然后在尽职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明确的基础上,设计“法律尽职调查项目清单’’。代表委托方与目标企业签署“尽职调查协议书”,一般应承诺获得的信息和资料的用途,以及在调查完成时应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将起草准备好的尽职调查清单经委托方确认后发至目标公司,并给被调查方合理的期间准备所有的相关资料。律师对收到的资料经初步研究判断后,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应再次起草“尽职调查项目清单",依此类推,直至查明情况或目标企业确认不愿和无法提供相关文件或无端回避相关事实为止。从以上实务流程中,可以得知信息收集是律师履行尽职调查的第一步,不论具体信息收集的事宜有多少,律师在尽职调查信息收集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完整性、针对性。独立性要求律师必须尽可能亲自调查取证获得第一手资料,需要亲力亲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进行。除非自己客观上因条件限制无法履行职责,否则轻易不得转托他人,且通常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从而避免以后可能与委托人之间为此发生的纠纷。客观性要求律师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要去伪存真,要保证调查到的是已经存在的事实,要审慎对待细节。完整性要求律师搜集的信息尽量做到全面,对每件事实需要收集的材料要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不能只了解片面、部分的事实以致以偏概全,要了解全部的相关事实,要善于发现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以求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务的本来面目。针对性是指律师在搜集相关信息前一定要做到目的明确,有的放矢,要在众多的信息中凸现
与调查目的具有最高相关度的内容,了解相关事实,不涉及无关事实。
二、对收集资料的审查分析。资料的收集是尽职调查的第一步,是为分析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做准备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调查的范围、任务,对收集到的信息按不同专业领域进行分
工。各律师应充分了解、熟悉和掌握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实践中的业务操作和行业惯例,明确界定的工作范围,把握进行审阅时工作的角度和重点。在审阅尽职调查所获取的全部信息时应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务求最大限度的甄别、排除虚假事实,尽可能再现被隐瞒或被忽视的事实。鉴别材料的真伪,本身就是律师勤勉尽责的具体体现。对审阅中发现的疑点,如调查文件中出现应陈述而未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以及凭借已有材料尚无法对调查文件中已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时,律师有义务向并购方建议进行独立调查,将其决定以备忘录形式记录在案,签字确认。如并购方决定不进行独立调查,可在尽职调查报告中针对审阅中发现的疑点发表有保留意见的说明。在穷尽法律所赋予的合法调查手段后仍遇到资料不全,情况不详时,应要求对方做出有针对性的书面声明和保证,或制作相关的工作笔录。律师在对所收集到的资料审查分析之后即可以针对委托方的具体并购项目
和意向对委托方的具体并购项目和意向进行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内容包括:现有法律和市场准入的法规,并购市场的状况和趋势,并购项目的产业前景,并购双方企业的优势能否互补,项目的可操作性分析。2007年5月开始实施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了律师在资料的审查分析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方式:“律师进行核查和验
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三、专业意见的提供
律师在对资料进行审查分析之后,还应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真实、准确、完整的尽职调查报告。专业人员勤勉尽责是以其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衡量尺度的。尽职调查报告的重点是,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必须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而不是迎合委托人不正当需要或受外界不合理因素的干扰。这既是律师勤勉尽责的要求,也是律师防范自身执业风险的需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专业意见应全面反映中介人员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介人员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等,并对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该判断通常是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并购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尤其是在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和可能影响交易的持续的事项,通过事先察觉风险和问题的存在,相关问题可以在协议中得到妥当处理,以免使其在交易完成后成为引发争议。
专业意见提供是中介机构提供并购服务的结果,也是其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体现。其尽职调查的范围,勤勉尽责的标准是什么呢?以财务顾问为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5条规定了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第66条规定了财务顾问就收购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应当说明和分析的事项,并要求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还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需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对收购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第7l条又规定了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职责,第68条、第69条又规定了财务顾问对证券监督机构的
报告及承诺义务。如此详尽的规范财务顾问的相关职责,正是为衡量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义务提供标准,为中介机构能够出具高水平的专业意见奠定基础,为追究中介人员的失职责任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