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坤乾律师
【基本案情】
甲与乙于1986年认识,1987年12月6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为当时甲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便冒用其哥哥的身份信息与乙进行了结婚登记。甲与乙在1988年12月6日共育一子。
甲于2007年在外承包工程时认识了丙,2012年丙生了一双胞胎,经鉴定,与甲存在亲子关系。甲与丙于2012年登记结婚。
现因为乙主张与甲之间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以至于甲所在的村集体不同意丙迁入户口、两个双胞胎孩子也无法享受村里正常的待遇。
2014年4月甲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同年5月乙提起甲与丙涉嫌重婚的自诉,法院遂裁定甲诉乙解除婚姻关系一案中止审理,2014年9月法院恢复甲诉乙解除婚姻关系一案的审理并进行了调解。
【审理结果】
本案最后经过调解达成了一致协议,乙同意离婚并撤回了重婚的自诉。
【争议焦点】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效力如何认定?
甲与乙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甲与乙之间如果存在婚姻关系该如何解除?
甲与丙之间是否构成重婚?
【律师分析】
一、关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甲与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时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甲与乙进行结婚登记时,甲未到法定婚龄,且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的虚假登记,其婚姻依法无效。
甲与乙的婚姻从甲达到法定婚龄时应属有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条规定,该案中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起诉时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属有效婚姻。
值得探讨的是被冒用身份信息的甲的哥哥,他与乙之间既不属于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他的权利该如何救济?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关于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理论或许值得借鉴,但本案中就该理论与立案庭沟通时并没有获得支持。
二、关于甲与乙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甲与乙于1987年12月6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在1988年12月6日共育一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三、关于甲与乙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该如何解除的问题。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既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不属于因胁迫结婚可以撤销的情形,加上乙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法院离婚立案必须提交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甲无法提供结婚证,就连甲与乙之间冒名登记结婚的档案相关部门也因年代久远予以遗失,村委会因为乙方的压力等多方面的原因不给甲出具相关证明。
后经律师和当事人多方努力,通过调取双方的公民信息、计生档案等证据材料并与立案庭多次沟通,经立案庭庭长批示终于获准立案。
四、关于甲与丙之间是否构成重婚的问题。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论界有人认为,刑法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关系,“有配偶”应理解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则不构成重婚罪。
也有人认为事实婚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前婚为合法有效,后婚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因为甲提起离婚诉讼不久,乙随即提起了甲与丙涉嫌重婚的自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且按照“先刑后民”的规定中止了离婚诉讼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