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培训讲义
主持单位:华洋海事中心
吴坤乾 律师事务所)
一、调整的范围
概念:调整民间借贷,不调整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纠纷。
起诉的证据要求: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管辖争议处理: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个表述包含两种情况,从民事诉讼法立法到现在,一直没有表述清楚。)
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三、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刑事交汇案件程序如何处理(5-8:打击犯罪、先刑事后民事)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应该受理。
四、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外的借款合同:诺成合同
五、借款合同的效力(11-14)
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借贷合同有效。
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向职工筹集资金,借贷合同有效 。
借贷行为人因为借贷行为涉嫌或则被判构成犯罪,单个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此种情况下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无效合同:套资转贷、集资转贷、资罪、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虽有借据、收条、欠条,法院应当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案件。
六、举证责任分配(16、17、18)
《规定》第16条:
《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应该如何举证?原告证明款项交付后,还需要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意。缺乏其他证据时,应注意“当事人陈述”也属于一种证据。被告予以否认但未抗辩或者反驳的,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官凭心证可以定案。高度盖然性指法官对事实的确信达到75%以上。被告进行抗辩、反驳的,被告应该提出合理说明或者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继续举证的举证责任。按照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动态分配举证责任。
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真实性: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举证,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的,应该提供检材原件、申请鉴定。
七、虚假诉讼 ,由法官排除
19-20虚假诉讼
保证人 身份确认需要注意
八、互联网金融法律适用------贷款平台责任问题(中介、担保、资源代为偿还)
《规定》第22条:
解读: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行为: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效力: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承担保证责任;
风险准备金的性质: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不是担保、保证,应认定为自愿在准备金限度内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
九 、法人借款 与公司的责任
《规定》第23条:
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出借人主张履行买卖合同---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出借人主张履行买卖合同---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十、利率与利息(25-31)
没有约定利率,没有利息。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利息。
利息计入本金。 前期年利率没有超过24%
时间: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