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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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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北京著名律师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培训讲义

 

主持单位:华洋海事中心


吴坤乾 律师事务所)

一、调整的范围

  1. 概念:调整民间借贷,不调整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纠纷。

  2. 起诉的证据要求: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权利人不明,推定持有人为权利人。

    • 【借据、收据、欠条有差异】案例:最高院申诉案,多次资金往来,有收据一张,法院搞不清了。最好叙述清楚。

二、管辖争议处理:

  1.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个表述包含两种情况,从民事诉讼法立法到现在,一直没有表述清楚。)

  2. 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三、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刑事交汇案件程序如何处理(5-8:打击犯罪、先刑事后民事)

  1.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

    • 《规定》第五条。

    • “非法集资犯罪”是个学理上的概念,对应的罪名有七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并非“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不属于非法集资犯罪。

    • 在本条中,人民法院应该注意对特定某一次、针对特定某一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的(非法集资犯罪)刑事违法性进行甄别,有可能虽然整体构成非法集资,但单一合同双方基于借款合意的有效。

  3. 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应该受理。

四、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1. 自然人之间:实践合同

  2. 自然人之外的借款合同:诺成合同

五、借款合同的效力(11-14)

  1. 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借贷合同有效。

  2. 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向职工筹集资金,借贷合同有效 。

  3. 借贷行为人因为借贷行为涉嫌或则被判构成犯罪,单个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此种情况下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4. 无效合同:套资转贷、集资转贷、资罪、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5. 虽有借据、收条、欠条,法院应当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案件。

六、举证责任分配(16、17、18)

  1. 《规定》第16条:

    •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 《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应该如何举证?原告证明款项交付后,还需要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意。缺乏其他证据时,应注意“当事人陈述”也属于一种证据。被告予以否认但未抗辩或者反驳的,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官凭心证可以定案。高度盖然性指法官对事实的确信达到75%以上。被告进行抗辩、反驳的,被告应该提出合理说明或者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继续举证的举证责任。按照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动态分配举证责任。

    • 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真实性: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举证,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盖章的,应该提供检材原件、申请鉴定。

七、虚假诉讼 ,由法官排除

  1. 19-20虚假诉讼

  2. 保证人 身份确认需要注意

    • 保证人签字应当注明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身份。(可能是见证人)

    • 如果没有前面的内容,作为签字的人不可履行保证责任。

八、互联网金融法律适用------贷款平台责任问题(中介、担保、资源代为偿还)

  1. 《规定》第22条:

    •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解读:

    •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行为: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效力: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承担保证责任;

    • 风险准备金的性质: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不是担保、保证,应认定为自愿在准备金限度内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

九 、法人借款 与公司的责任


  1. 《规定》第23条: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个人使用,列个人为共同被告。【高管风险控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使用。 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2. 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出借人主张履行买卖合同---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 案例:借款48万,立马还-8万。按照买房合同调解再付65万

    • 案例:还有一种情况,买卖合同,通过借贷合同来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房价跌,买房人请求履行借贷合同。一个行为,设置两个法律关系,按照基法律关系处理。

  3. 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出借人主张履行买卖合同---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 【案例借款48万,立马还-8万。  -按照买房合同调解再付65万】

    • 案例:还有一种情况,买卖合同,通过借贷合同来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房价跌,买房人请求履行借贷合同】

十、利率与利息(25-31)

  1. 没有约定利率,没有利息。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利息。

  2. 利息计入本金。 前期年利率没有超过24%

    • ≥24%有效,     法院支持

    • 24%<部分自愿履行<  36%  36%绝对无效(法院支持收回)


时间: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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