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留置财产与债权之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吴坤乾律师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那么,如何判断留置财产(动产)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呢?我们认为,有如下判断规则:
占有人对于留置财产的占有和债权的产生基于同一个法律行为
【例一】A和B约定,由B保管A的金首饰,A向B每月交付保管费。某时,A拖欠保管费,作为相应的债权人,B可以就该金首饰行使留置权。在该例中,B对留置财产(金首饰)的占有是基于上述保管合同,B对A的保管费的债权也是基于上述保管合同,显然,二者的产生基于同一个法律行为(该保管合同),符合《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B可以就此行使留置权。
占有人对于留置财产的占有和债权的产生基于同一个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
【例二】A在踢足球时,不慎将球提到B家的窗户上,损坏了B家的窗户,同时A的足球落在B家的院子里,其无法自行取回。此时,B对于该足球的占有是基于A的侵权行为(把球踢到B的窗户上)产生,B对A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是基于这个侵权行为产生,所以,可以认为二者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此时,B如果行使留置权,亦符合《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
无因管理
【例三】A家的小狗不慎走失,被B收养。B饲养这条小狗一个月后,A得知此事,遂要求B归还小狗。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此时B有权请求A返还这段时间里自己为了饲养这条小狗付出的必要费用。此时,B对小狗的占有是基于其无因管理的行为,而对于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也是基于其无因管理的行为,所以,可以认为二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此时,B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维护自己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并不违反《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
“同一个”≠“同一种”
注意,上述两条规则都强调“同一个”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如果债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和债权人的债权各基于同种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产生,而各自基于的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并不是同一个,则不符合《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试举一例:
【例四】接例一,如果除了金首饰之外,A还托B保管自己的汽车,也约定每月交付保管费。某时,A拖欠的是金首饰的保管费,B仅可就金首饰行使留置权,而不可就汽车行使留置权。在该案例中,B对于汽车的占有虽然也是基于保管合同,但该保管合同与金首饰的保管合同并不是同一个。所以,依据《物权法》第231条,B对于金首饰保管费的债权不能通过留置汽车而保障。
商事留置不受此限:
《物权法》第231条还规定“……,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即,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是企业的话,即使债权人对于留置财产的占有和债权人的债权不是基于同一个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行使留置权。请看以下例子:
【例五】A、B均是有限公司。B向A赊销一批电视机,货物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同时A托B保管一批显像管。后来,A拖欠该批电视机的货款,为了实现收取货款的债权,B可以对上述显像管行使留置权。该例中,B对留置财产(显像管)的占有基于A、B之间的保管合同,而B对A的债权基于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上述保管合同和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由于A、B都是企业,B对这批显像管行使留置权依然符合《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