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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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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坤乾律师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

5月1日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规实施

吴坤乾律师


2016年5月1日,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开始施行。本次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有如下亮点值得注意:

  1. 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性

    《通则》第2条规定

    •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2. 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

    • 《通则》第11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 【对于鉴定人现场取材的规定】《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3. 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情形

    《通则》第20条规定:

    •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4. 完善了终止鉴定、重新鉴定的规定

    • 【终止鉴定】《通则》第2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指除了“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之外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的情形——笔者注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 【重新鉴定】《通则》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重新鉴定】《通则》第32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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