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新动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答记者问
我们在不断办案的过程中,一直认为“执行难”问题是客户们实现合法利益时的拦路虎,这个问题一直以来也是国家司法部门领导的关注重点。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当然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接受了记者访问,就执行问题作了一系列回答。我们认为,“信息共享”可以说是刘局长此次答记者问的关键词。围绕这个关键词,我们将刘局长答记者问的重要内容摘录、分析如下:
问(记者问,下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底气从哪里来?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哪些突出成效?
答(刘贵祥局长答,下略):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实现了执行模式质的飞跃。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目前已与多个部门完成了网络查控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证券,以及身份证、出入境证照、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等11类17项信息的查询。以金融机构为例,就与574家银行进行了网络对接,可以在全国22万个银行营业网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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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叫执行难?您能否作个概括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标准又是什么?
答: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而应通过破产或司法救助等相关制度予以解决,这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如果把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都视为执行难,将会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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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既然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期限都已经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
一是实现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要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和基本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所有执行办案人员均能利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确保与国家发改委等43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合作协议落地生根,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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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实现执行管理的重大变革。要全面完善和运行全新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及时生成、公开相关节点信息,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
四是实现执行机制的重大变革。要在人民法院内部深挖潜力,理顺各种关系,建立和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机制、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立审执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等,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五是实现财产变现的重大变革。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推广网络司法拍卖,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执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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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我们认为,刘贵祥局长此次答记者问的关键内容就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执行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操作。让法院的执行可以通过与之相关的部门一步一步顺利地传递下去,直到真正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如果这件工作做得顺利,理论上,的确有可能改善“执行难”的问题。